摘要:中新經緯客戶端6月2日電 深圳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2日發佈《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徵求意見稿)》,其中提到,單獨或者共同對債務人持有五十萬元以上到期債權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申請。《意見稿》分爲十三章,包括總則、申請與受理、管理人、債務人財產、破產費用與共益債務、債權申報、債權人會議、重整、和解、破產清算、簡易程序、法律責任和附則,共計一百五十七條。

原標題:深圳就個人破產條例徵求意見:明確債務人申請破產條件

中新經緯客戶端6月2日電 深圳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2日發佈《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徵求意見稿)》,其中提到,單獨或者共同對債務人持有五十萬元以上到期債權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申請。

《意見稿》分爲十三章,包括總則、申請與受理、管理人、債務人財產、破產費用與共益債務、債權申報、債權人會議、重整、和解、破產清算、簡易程序、法律責任和附則,共計一百五十七條。

《意見稿》提到,據統計,截至2020年1月底,在深圳登記設立的商事主體已達329.8萬戶,其中個體工商戶123.6萬戶,佔比爲37.5%。除此之外,還有大量自我僱用的商事主體以微商、電商、自由職業者等形式存在。

《意見稿》指出,由於個人破產製度長期缺失,這部分商事主體一旦遭遇市場風險,需要以個人名義負擔無限債務責任,不能獲得與企業同等的破產保護,無法實現從市場的退出和再生。因此,建立完善個人破產製度,爲誠實但不幸的市場主體提供遭遇債務危機的後續保障,能夠爲個人創業者解除後顧之憂、促進創新創業,爲社會經濟帶來新的活力和發展動力,也是保障深圳經濟持續穩定高質量增長的必然選擇。

《意見稿》規定,在深圳經濟特區居住,且參加深圳社會保險連續滿三年的自然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條例進行破產清算或者和解。

債權人誰有權申請個人破產?《意見稿》指出,單獨或者共同對債務人持有五十萬元以上到期債權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申請。

在避免惡意逃避債務方面,《意見稿》也做出限制。一是對於具有破產欺詐行爲的債務人,不允許其適用破產免責規則,同時還要追究其法律責任;

二是嚴格限制免除債務的條件,即只有債務人如實申報財產,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主動移交財產並配合處置,履行應盡義務、遵守相關行爲限制決定,才能依法獲得剩餘債務免除;

三是將免除債務人債務和解除對其相關行爲限制的節點設定爲免責考察期屆滿而非破產宣告時,且設置了相對較長的免責考察期;

四是規定債務人通過個人破產獲得債務免責利益的同時,將面臨破產失權的限制, 受到消費、職業資格、收入分配等諸多方面的相關行爲限制。個人破產的相關信息會及時推送公共信用信息系統,有關單位、個人可以依法查詢使用;

五是建立鼓勵清償制度保障債權人權益,即在免責考察期內,債務人主動清償剩餘債務並達到一定比例的,可以提前結束免責考察期,解除相關行爲限制。(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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