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柳銀村鎮銀行開卡業務違法遭罰 大股東柳州銀行
摘要:柳州銀保監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對廣西融水柳銀村鎮銀行罰款人民幣40萬元。《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採取下列措施:。
中國經濟網北京6月2日訊 昨日,中國銀保監會網站公佈的柳州監管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柳銀保監罰決字〔2020〕7-10號)顯示,廣西融水柳銀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廣西融水柳銀村鎮銀行”)存在違規辦理開卡業務的違法行爲。柳州銀保監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對廣西融水柳銀村鎮銀行罰款人民幣40萬元。
鄒曉祥、梁秀梅、周麗妮對廣西融水柳銀村鎮銀行違規辦理開卡業務的違法違規行爲負有責任。柳州銀保監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對鄒曉祥警告並處罰款人民幣7萬元;對梁秀梅警告並處罰款人民幣6萬元;對周麗妮警告並處罰款人民幣6萬元。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廣西融水柳銀村鎮銀行的最大股東爲柳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0.00%。
天眼查顯示,柳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998年5月29日在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成立,法定代表人李耀清。公司經營範圍包括經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有關法律等。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爲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以下爲處罰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