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杭州互聯網法院經審理後認爲,被控侵權軟件批量化操作微信、發佈商業活動信息等,異化了個人微信產品作爲社交平臺的服務功能,給用戶使用微信產品造成了明顯干擾,同時影響微信平臺的安全、穩定、效率,已妨礙、破壞了兩原告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與服務的正常運行,構成不正當競爭。新華社杭州6月2日電(記者吳帥帥)因通過開發設置“羣控”軟件,幫助用戶實現自動化、批量化操作微信發佈消息、自動點贊等,浙江兩家公司被告上法庭。

(原標題:微信“羣控”軟件開發商不正當競爭 判賠騰訊260萬)

新華社杭州6月2日電(記者吳帥帥)因通過開發設置“羣控”軟件,幫助用戶實現自動化、批量化操作微信發佈消息、自動點贊等,浙江兩家公司被告上法庭。2日,這一“羣控”軟件不正當競爭案一審在杭州宣判,杭州互聯網法院判令兩被告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爲,賠償原告騰訊計算機公司、騰訊科技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260萬元,並消除影響。


因爲營銷、推廣等需求,一些微信用戶出現了自動化、批量化操作賬號的需求,例如朋友圈內容自動點贊、羣發微信消息等。

因此本案兩被告開發、運營了“聚客通羣控軟件”,利用外掛技術將該軟件中的“個人號”功能模塊嵌套於個人微信中運行,爲購買該軟件服務的微信用戶提供“羣控”服務。

除了自動操作,該軟件還可以監測、抓取微信用戶賬號信息、好友關係鏈信息等存儲於其服務器中。

對此,本案原告認爲兩被告的行爲妨礙了微信平臺的正常運行,損害了兩原告對於微信數據享有的數據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

對此,兩被告辯稱,被控侵權軟件突破了微信產品未實現的功能,屬於技術創新具有正當性,並沒有妨礙或破壞微信產品的正常運行。且用戶社交數據權益應當歸用戶所有,用戶享有個人數據攜帶權,其將個人數據選擇以何種方式備份、存儲與該數據控制者無關。

杭州互聯網法院經審理後認爲,被控侵權軟件批量化操作微信、發佈商業活動信息等,異化了個人微信產品作爲社交平臺的服務功能,給用戶使用微信產品造成了明顯干擾,同時影響微信平臺的安全、穩定、效率,已妨礙、破壞了兩原告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與服務的正常運行,構成不正當競爭。

關於數據權屬,法院認爲兩被告雖然獲得了經營性用戶的授權許可,但存儲、挖掘的數據並非經營性用戶單方信息,還涉及微信平臺中其他與之相關的微信用戶數據。

因此,法院認爲,兩被告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故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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