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山东78位村民怒告开发商:祖坟被挖、反要倒赔3万?牵出神秘案中案

究竟是谁的错?

近日,据****报道,山东省临清市刘梭庄村民称,5座祖坟被开发商破坏,部分遗骨被抛洒。村民阻止继续施工后遭开发商起诉,法院判开发商付1.5万元迁坟费,村民赔开发商损失3万余元。

“问题在于,不能确定是否是他们的祖先。我们提议过做DNA鉴定,现在白骨还暴露在那里,” 涉事开发商临清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下称“新天地公司”)法人代表尹进起表示。值得注意的是,临清新天地在挖出刘春台等5户人家的祖坟后,并没有告知村委会和村民,而是选择了继续施工,继而造成祖坟被破坏。

据村民刘春台介绍,300年前以来,他们家族第9世至第13世祖先去世后相继埋在刘梭庄村,一直相安无事。但是,因为新天地公司施工,“有一部分遗骨被抛洒,不知道被抛到哪个地方去了。”

争议不止于此。对于开发商是否有过提前协商,刘春台一口否认。但新天地公司则表示施工前地面并无坟头,且“我们签土地协议买的是净地,他们当时说过有几个祖先在那个地方,也把钱给他们了。他们当时找不到坟地,只是把钱领了,”尹进起补充说。

****此前报道称,刘梭庄村委会党支部王主任也表示,村民并没有拿到赔偿。“这五座坟就是后来搞建设挖出来的,之前地面就没有坟头。可能也找过,没找到。”

时间财经辗转联系到刘梭庄村委会党支部王主任,对方在听明来意后,直接表示,“这个事情我真的是不清楚”,并挂断电话。

村民刘春台告诉时间财经,“开发商现在已经找我们协商了,但没有达成一致。”具体不一致在哪里,刘春台并未回答。针对此事,时间财经也多次联系新天地公司,截至发稿,未获回复。

在土地已经出让给开发商的情况下,村民有权追责吗?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玉臣告诉时间财经,一般而言,在相关部门出让土地前就应先把迁坟事宜完成。迁坟未完成就动工,土地的出让方其实也有责任,后续开发商破坏了坟墓,也应当承担责任。因此,村民有权利向开发商追责,可能涉及侵犯村民人格权、祖先监护权以及死者的安息权等。

赔偿开发商损失

事情要回溯到2015年。据临清市政府官网显示,2015年2季度,原主营轴承销售的山东新天地轴承商城有限公司以2362万元总价,拿下临清市潘庄镇刘梭庄村南共计4.76公顷的两宗土地。同年10月,该公司更名为临清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并开始开发新城丽景小区。随后,在向下挖深井泵的时候将坟墓挖出。2017年9月,刘春台等人发现祖坟被挖出。

“之前不知道有坟墓,项目地源热泵刚好建在了坟上。村民发现有坟墓后,就一直闹到了我们停工。项目停工近2年,对公司损失也很大。”新天地公司表示。刘春台则告诉时间财经,“现在新城丽景小区已经全部建完。”

此前,双方就曾对簿公堂。2019年8月,新天地公司以村民阻挠施工为由,将刘春台等人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5位村民停止阻碍公司迁坟、停止妨害公司对该小区进行建设及管理,并索赔因妨害施工建设造成的经济损失30万元。

该案于2020年2月一审判决,新天地公司被判赔付5位村民1.5万元迁坟费,村民则赔偿开发商损失3万余元。案件资料显示,新天地公司挖掘到五处坟墓后,没有通知村委会和村民对坟墓进行迁出,而是继续施工,对坟墓造成破坏,“违背公序良俗的原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与此同时,五位被告村民未及时将坟墓迁出阻碍施工导致损失扩大,双方均有过错,各自承担50%责任,村民赔偿新天地公司经济损失3.16万元,并不得阻碍新天地公司施工。其中,经法院鉴定,新天地公司停工造成的损失为6.3万元。

但据刘春台介绍,今年5月下旬,新天地公司仍意图在原坟头进行道路施工,并将刘春台所说的第13世坟墓挖开。“现在我们把抛洒的部分捡了回来,就安置在原来的位置。”刘春台对时间财经表示。

目前,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已提起诉讼。其中,刘春台等五位村民发动家族成员共78人,状告新天地公司,共索赔410万元,包括修复坟墓10万元,遗骨丢失后寻找、鉴别费10万元,精神抚慰金共390万元。

“不同地方标准不同,这个赔偿需要具体核准。但390万的精神损失费有点难,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拿到这么高的金额。”王玉臣律师表示。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刘春台在一审判决后曾说:“我们祖坟被破坏,反而还得倒贴钱?”,而索赔“天价”精神损失费,也只是为了讨回尊严。

新天地公司则在二审上诉状中称,对五处坟墓是否系五名村民的祖坟,一审判决并未查清,应当通过DNA等科学的司法鉴定手段进行确定。据协议,村委会在交付土地前,已将所有地上坟墓迁出,突然发现地下坟墓后,相应的迁坟义务和费用,应由村委会承担。

案中案

值得注意的是,新天地公司所拿的刘梭庄村南这块土地,还卷入合同权属纠纷案中。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2018年11月,因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临清市潘庄镇刘梭庄村委会曾将村民王桂田告上法庭,其中涉案的承包土地就是新天地公司拿到这块土地。

案件信息显示,村民王桂田称其对本村南坑地享有承包权,并提交书面证明以证明其主张,该证明载明:“收王桂田南坑王振国以南租给王桂田,租费贰佰元,叫他使用伍十年。1992年2月4日经手人王桂忠王金环。”

2016年1月,王桂田以刘梭庄村委会将上述地块上其栽植的树木砍掉,并交由临清市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进行施工建设为由,将刘梭庄村一组诉至临清市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其与刘梭庄村一组签订的承包合同为有效合同。2016年5月,临清市人民法院认定上述书面合同无效,王桂田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但在2016年8月,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调解书中,确认了刘梭庄村一组认可与王桂田签订的涉案土地租赁合同,未对租赁合同的效力进行认定,亦未认定王桂田对涉案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调解结果未对刘梭庄村委会的民事权利义务作出处理。

2018年5月,刘梭庄村委会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该份民事调解书错误、调解内容损害其合法民事权益为由,向该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但被驳回。也就说,在新天地公司拿下土地后,刘梭庄一组曾认可村民王桂田与新天地公司这块土地间的土地租赁合同。

图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公开资料显示,成立于2013年的新天地公司,法人为伊进起,包括新天地公司在内,其共控股8家企业。其中,2017年8月,临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将新天地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值得注意的是,在刘春台等人递交的二审起诉状中,还提到新天地公司在祖坟范围内建设的“换热站”,实质是未经批准的地热取水井项目,“在未取得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水许可前提下,属于典型违法行为,早已经纳入政治、关停名单中,所以其施工行为本身属于违法。”

针对此事,时间财经多次向刘春台求证是否属实,但均遭对方婉拒。时间财经亦致电临清市审批局,截至发稿,未获回复。(北京时间财经 武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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