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山東78位村民怒告開發商:祖墳被挖、反要倒賠3萬?牽出神祕案中案

究竟是誰的錯?

近日,據****報道,山東省臨清市劉梭莊村民稱,5座祖墳被開發商破壞,部分遺骨被拋灑。村民阻止繼續施工後遭開發商起訴,法院判開發商付1.5萬元遷墳費,村民賠開發商損失3萬餘元。

“問題在於,不能確定是否是他們的祖先。我們提議過做DNA鑑定,現在白骨還暴露在那裏,” 涉事開發商臨清新天地置業有限公司(下稱“新天地公司”)法人代表尹進起表示。值得注意的是,臨清新天地在挖出劉春臺等5戶人家的祖墳後,並沒有告知村委會和村民,而是選擇了繼續施工,繼而造成祖墳被破壞。

據村民劉春臺介紹,300年前以來,他們家族第9世至第13世祖先去世後相繼埋在劉梭莊村,一直相安無事。但是,因爲新天地公司施工,“有一部分遺骨被拋灑,不知道被拋到哪個地方去了。”

爭議不止於此。對於開發商是否有過提前協商,劉春臺一口否認。但新天地公司則表示施工前地面並無墳頭,且“我們籤土地協議買的是淨地,他們當時說過有幾個祖先在那個地方,也把錢給他們了。他們當時找不到墳地,只是把錢領了,”尹進起補充說。

****此前報道稱,劉梭莊村委會黨支部王主任也表示,村民並沒有拿到賠償。“這五座墳就是後來搞建設挖出來的,之前地面就沒有墳頭。可能也找過,沒找到。”

時間財經輾轉聯繫到劉梭莊村委會黨支部王主任,對方在聽明來意後,直接表示,“這個事情我真的是不清楚”,並掛斷電話。

村民劉春臺告訴時間財經,“開發商現在已經找我們協商了,但沒有達成一致。”具體不一致在哪裏,劉春臺並未回答。針對此事,時間財經也多次聯繫新天地公司,截至發稿,未獲回覆。

在土地已經出讓給開發商的情況下,村民有權追責嗎?北京金訴律師事務所主任王玉臣告訴時間財經,一般而言,在相關部門出讓土地前就應先把遷墳事宜完成。遷墳未完成就動工,土地的出讓方其實也有責任,後續開發商破壞了墳墓,也應當承擔責任。因此,村民有權利向開發商追責,可能涉及侵犯村民人格權、祖先監護權以及死者的安息權等。

賠償開發商損失

事情要回溯到2015年。據臨清市政府官網顯示,2015年2季度,原主營軸承銷售的山東新天地軸承商城有限公司以2362萬元總價,拿下臨清市潘莊鎮劉梭莊村南共計4.76公頃的兩宗土地。同年10月,該公司更名爲臨清新天地置業有限公司,並開始開發新城麗景小區。隨後,在向下挖深井泵的時候將墳墓挖出。2017年9月,劉春臺等人發現祖墳被挖出。

“之前不知道有墳墓,項目地源熱泵剛好建在了墳上。村民發現有墳墓後,就一直鬧到了我們停工。項目停工近2年,對公司損失也很大。”新天地公司表示。劉春臺則告訴時間財經,“現在新城麗景小區已經全部建完。”

此前,雙方就曾對簿公堂。2019年8月,新天地公司以村民阻撓施工爲由,將劉春臺等人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5位村民停止阻礙公司遷墳、停止妨害公司對該小區進行建設及管理,並索賠因妨害施工建設造成的經濟損失30萬元。

該案於2020年2月一審判決,新天地公司被判賠付5位村民1.5萬元遷墳費,村民則賠償開發商損失3萬餘元。案件資料顯示,新天地公司挖掘到五處墳墓後,沒有通知村委會和村民對墳墓進行遷出,而是繼續施工,對墳墓造成破壞,“違背公序良俗的原則,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與此同時,五位被告村民未及時將墳墓遷出阻礙施工導致損失擴大,雙方均有過錯,各自承擔50%責任,村民賠償新天地公司經濟損失3.16萬元,並不得阻礙新天地公司施工。其中,經法院鑑定,新天地公司停工造成的損失爲6.3萬元。

但據劉春臺介紹,今年5月下旬,新天地公司仍意圖在原墳頭進行道路施工,並將劉春臺所說的第13世墳墓挖開。“現在我們把拋灑的部分撿了回來,就安置在原來的位置。”劉春臺對時間財經表示。

目前,雙方均不服一審判決結果,已提起訴訟。其中,劉春臺等五位村民發動家族成員共78人,狀告新天地公司,共索賠410萬元,包括修復墳墓10萬元,遺骨丟失後尋找、鑑別費10萬元,精神撫慰金共390萬元。

“不同地方標準不同,這個賠償需要具體覈准。但390萬的精神損失費有點難,在司法實踐中很難拿到這麼高的金額。”王玉臣律師表示。據紅星新聞此前報道,劉春臺在一審判決後曾說:“我們祖墳被破壞,反而還得倒貼錢?”,而索賠“天價”精神損失費,也只是爲了討回尊嚴。

新天地公司則在二審上訴狀中稱,對五處墳墓是否系五名村民的祖墳,一審判決並未查清,應當通過DNA等科學的司法鑑定手段進行確定。據協議,村委會在交付土地前,已將所有地上墳墓遷出,突然發現地下墳墓後,相應的遷墳義務和費用,應由村委會承擔。

案中案

值得注意的是,新天地公司所拿的劉梭莊村南這塊土地,還捲入合同權屬糾紛案中。中國裁判文書網顯示,2018年11月,因承包合同糾紛一案,臨清市潘莊鎮劉梭莊村委會曾將村民王桂田告上法庭,其中涉案的承包土地就是新天地公司拿到這塊土地。

案件信息顯示,村民王桂田稱其對本村南坑地享有承包權,並提交書面證明以證明其主張,該證明載明:“收王桂田南坑王振國以南租給王桂田,租費貳佰元,叫他使用伍十年。1992年2月4日經手人王桂忠王金環。”

2016年1月,王桂田以劉梭莊村委會將上述地塊上其栽植的樹木砍掉,並交由臨清市新天地置業有限公司進行施工建設爲由,將劉梭莊村一組訴至臨清市人民法院,要求確認其與劉梭莊村一組簽訂的承包合同爲有效合同。2016年5月,臨清市人民法院認定上述書面合同無效,王桂田的訴訟請求被駁回。

但在2016年8月,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調解書中,確認了劉梭莊村一組認可與王桂田簽訂的涉案土地租賃合同,未對租賃合同的效力進行認定,亦未認定王桂田對涉案土地享有承包經營權,調解結果未對劉梭莊村委會的民事權利義務作出處理。

2018年5月,劉梭莊村委會以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該份民事調解書錯誤、調解內容損害其合法民事權益爲由,向該院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但被駁回。也就說,在新天地公司拿下土地後,劉梭莊一組曾認可村民王桂田與新天地公司這塊土地間的土地租賃合同。

圖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公開資料顯示,成立於2013年的新天地公司,法人爲伊進起,包括新天地公司在內,其共控股8家企業。其中,2017年8月,臨清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通過登記住所或經營場所無法與企業取得聯繫,將新天地公司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值得注意的是,在劉春臺等人遞交的二審起訴狀中,還提到新天地公司在祖墳範圍內建設的“換熱站”,實質是未經批准的地熱取水井項目,“在未取得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水許可前提下,屬於典型違法行爲,早已經納入政治、關停名單中,所以其施工行爲本身屬於違法。”

針對此事,時間財經多次向劉春臺求證是否屬實,但均遭對方婉拒。時間財經亦致電臨清市審批局,截至發稿,未獲回覆。(北京時間財經 武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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