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6月2日上午,鳳山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羅宗勇等11人涉嫌犯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採礦罪一案,該案爲自治區掃黑除惡辦公室督辦案件。被告人羅宗勇等11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建議以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採礦罪分別追究羅宗勇等11人的刑事責任。

6月2日上午,鳳山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羅宗勇等11人涉嫌犯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採礦罪一案,該案爲自治區掃黑除惡辦公室督辦案件。鳳山縣人民檢察院出庭支持公訴,羅宗勇等11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公訴機關指控

在2012年至2019年3月期間, 以被告人羅宗勇爲首要分子,黃寧、黃開啓爲重要成員,李俊松、黃景河、黃濤等爲一般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以暴力、軟暴力手段,在鳳山縣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爲非作惡,欺壓百姓,強攬工程,擾亂社會經濟、生活秩序,造成較爲惡劣的社會影響。

強迫交易,敲詐勒索謀私利

2014至2017年間,羅宗勇等人在鳳山縣某豪庭、某家園等項目施工中,通過阻止運輸車輛在鳳山縣鳳城鎮某坳傾倒廢土方、阻攔施工等形式,強迫以高價承包各項目部的廢土方運輸傾倒、工程地基開挖、平整廢方等工程,共計116.7萬元。

2013年,在鳳山縣某超市基礎工程建設中,羅宗勇等人要求工程項目部交8萬元纔可以在某坳傾倒廢方。後羅宗勇等人以處理垃圾費爲名收取傾倒廢土方的場地費共計8萬元。

2012年,羅宗勇在鳳山縣鳳城鎮某坳開設砂廠時,要求同在此地三個砂廠的砂石由其統一銷售,並收取每方2元(後漲到5元)的管理費。因害怕打擊報復,三個砂廠被迫同意。2012年至2017年,其中兩個砂廠共交給羅宗勇管理費54萬元。

非法拘禁,尋釁滋事惹事端

2018年2月,羅宗勇、黃開克因懷疑王某白故意傷害黃某勒,遂將其帶到黃開克家審問,過程中對其進行辱罵、威脅、腳踢,勒令其下跪,並用手機將其面部打傷。非法拘禁王某白長達4個多小時。

2016年4月,羅宗勇在會車時與馬某安發生語言衝突,他不理會馬某安的道歉,立即召集黃開啓等人對馬某安進行毆打,致使馬某安右枕部、面部被打傷,經鑑定分別爲輕傷二級和輕微傷。

2013年7月,熊某強(另案處理)因打牌與張某團發生肢體衝突,便電聯羅宗勇。後羅宗勇召集黃開啓等十幾人前來幫忙,將張某團家大門、電視機及門外的兩輛摩托車砸壞,並向屋內的張某團等人噴辣椒水。熊某強在打架過程中背部被砍傷,經鑑定爲輕傷二級。

此外,在2012年8月,在莫某亮與韋某元因感情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中,被告人黃開啓等人也參加其中。

辯護人在庭上開展辯護

非法採礦,破壞資源拒停工

2012年至2017年3月,羅宗勇、羅某克(另案處理)、羅某波(另案處理)以入股方式在某坳非法採礦,由龍鳳金管理財物。其間,鳳山縣國土資源局先後要求關閉非法採石場,責令立即停止開採、限期拆除採礦設備並處以10萬元罰款;鳳山縣人民政府先後下達關閉採石場、限時自行拆除的通知;但羅宗勇等人仍未關閉石場,繼續開採直至被強制拆除關閉。經鑑定,羅宗勇等人非法開採的礦種爲石灰岩,開採的礦產品價值爲854.69萬元。

被告人羅宗勇

公訴機關認爲

被告人羅宗勇等11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建議以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採礦罪分別追究羅宗勇等11人的刑事責任。

在庭審中,法庭逐一覈實被告人的身份,告知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享有的訴訟權利,並圍繞公訴機關指控的各項犯罪事實依法進行了法庭調查。

因本案涉案人數多、時間跨度長、犯罪事實多,庭審預計將持續4天。該案庭審全程直播,同時邀請了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羣衆代表到場旁聽。

來源:河池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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