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6月2日,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微信公衆號“京檢在線”發佈消息稱,6月1日,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黎某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批准逮捕。在這樣一種大的司法環境下,檢察機關對黎某批准逮捕,從程序上對其作出強烈否定評價,值得關注。

來源:央視新聞

6月2日,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微信公衆號“京檢在線”發佈消息稱,6月1日,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黎某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批准逮捕。

黎某從美國乘坐國航班機於3月13日抵達北京,當日被確診爲新冠肺炎,與其密切接觸者60餘人被隔離。在美國期間,她已出現發熱、咳嗽等症狀,當地醫院對其進行了核酸檢測,但在覈酸檢測結果未出時,黎某和丈夫攜幼子從美國啓程回國。爲順利登機,她在出發前服用退燒藥降低體溫;登機後,她未主動如實申報發熱等不適症狀,未如實回答乘務人員關於疫情防控的相關詢問。3月16日,黎某丈夫被確診爲新冠肺炎。

作爲“害人害己”的典型,黎某多次被疫情防控部門在通報中提及,並通過新聞報道爲公衆熟知。回國後的她,很快被順義區公安分局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立案。如今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表明針對其犯罪的追訴正在進一步推進。她將爲自己行爲付出怎樣的代價,接下來的法律程序會給出答案。

近年來,檢察機關努力降低逮捕率,“能不捕的不捕,能不羈押的不羈押”。在這樣一種大的司法環境下,檢察機關對黎某批准逮捕,從程序上對其作出強烈否定評價,值得關注。

和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其他強制措施相比,逮捕最爲嚴厲,適用於罪行嚴重、社會危險性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公安機關提請的批准逮捕申請,檢察機關在對案件全面審查的基礎上,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這其中的審查因素,既有犯罪事實、情節、危害後果等,也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個人情況。

本案中,黎某隱瞞病情不報,發生在國內防控形勢最爲緊張時期,其動機之惡劣、後果之嚴重,自在嚴懲之列。如果對她採取取保候審等非羈押措施,是否足以防止社會危害發生?其一系列不誠實行爲,讓辦案機關有理由對此作出否定回答。這樣看,檢察機關對其批准逮捕,是對其隱瞞不報行爲的否定評價,也是她因失信付出的代價。

(原題爲《熱評丨黎某隱瞞疫情回國被逮捕的警示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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