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檢察機關履職情況】檢察機關通過脫貧攻堅幫扶工作發現問題後,深入當事人所在村組、學校,走訪調查輟學原因,先後向縣婦聯發出檢察建議2份,督促縣婦聯對6名未成年人父母提起訴訟,同時依法收集相關證據,向法院發出支持起訴書,以馬某某等人拒不履行送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法定義務爲由,支持縣婦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依法保護適齡兒童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檢察機關在辦理此類涉未成年人案件中,認真落實未成年人特殊刑事司法政策,堅持寬嚴相濟,通過嚴格審查事實證據,審慎使用不起訴裁量權,對涉案未成年人依法做出附條件不起訴處理,既保證了法律的正確實施,又最大限度地保護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保障了辦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來源:中國長安網

未成年人是億萬家庭的寄託,是祖國的未來、民族的希望。加強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強化未成年人犯罪預防,不僅關係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也關係到國家和民族的長遠發展;既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也是檢察機關的重要職責。去年以來,全省檢察機關未成年人檢察以落實高檢院“一號檢察建議”爲契機,立足主責主業,牽手社會力量,強化未成年人全面綜合保護,爲推進未成年人保護社會治理做出了新的貢獻。值此“六一”兒童節來臨之際,我們從近兩年全省檢察機關辦理的涉未成年人案件中篩選整理出以下5個案例,從不同角度反映了全省檢察機關在保護未成年人方面所做的努力,也期待通過這些案例的公佈,全社會能夠進一步增強保護未成年人意識,凝聚合力,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案例一】對楊某某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2020年3月,武威市某縣檢察院在辦理一起搶劫案時發現,被害人楊某(12歲)傷情嚴重,父母無力承擔高昂的醫療費用。經檢察長批准,該院啓動緊急司法救助審查程序,爲被害人楊某撥付3萬元司法救助金。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在該案審查逮捕階段,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偵查,在發現被害人家庭因高昂醫藥費陷入困境的情況後,通過先撥款後補辦相關申請救助手續的方式,及時將司法救助金撥付給被害人,確保了被害人繼續接受治療。

【典型意義】本案系檢察機關依職權主動實施的緊急救助,在體現及時救助原則,幫助被害人及其家庭走出困境的同時,彰顯了檢察機關重視未成年人“雙向保護”的態度和司法爲民的情懷。

【案例二】某中學生小李詐騙案

【基本案情】疫情防控期間,金昌市某縣中學生小李(17歲)在微信羣內發佈銷售KN95口罩、一次性防護口罩的虛假信息,騙取人民幣3311元。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檢察機關審查該案後,認定小李的行爲構成詐騙罪,依法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同時考慮小李到案後自願認罪認罰,父母主動賠償了被害人的損失,被害人表示諒解,遂對小李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確定6個月考驗期。檢察機關以此案爲例,聯合教育局,通過教育局微信羣開通法治微課堂,積極開展抗疫防電信網絡詐騙法律宣傳活動,在學生和家長中產生了較大影響,學生自發在班級羣中圍繞案件進行討論,起到了很好的普法效果。

【典型意義】疫情期間的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關係到廣大人民羣衆的切身利益和疫情防控時期社會秩序的穩定,社會危害性大,是檢察機關依法從嚴打擊的犯罪。檢察機關在辦理此類涉未成年人案件中,認真落實未成年人特殊刑事司法政策,堅持寬嚴相濟,通過嚴格審查事實證據,審慎使用不起訴裁量權,對涉案未成年人依法做出附條件不起訴處理,既保證了法律的正確實施,又最大限度地保護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保障了辦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同時,檢察機關積極履行檢察職能,以案釋法,適時開展犯罪預防工作,切實起到了“辦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案例三】馬某某監護侵害案

【基本案情】出生於2008年5月的小羅一直與奶奶共同生活。2017年,小羅的繼母馬某某以讓小羅接受更好的教育爲由,帶小羅從農村轉學到縣城小學就讀。期間,馬某某多次教唆利用小羅向吸毒人員出售毒品零包。2019年1月23日,馬某某因多次販賣毒品零包,被臨夏州某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檢察機關通過辦案及時發現未成年人監護侵害問題,遂支持小羅的奶奶向法院提起撤銷監護權訴訟,法院判決撤銷馬某某對小羅的監護權。案結後,檢察機關又瞭解到由於小羅父親系吸毒人員,長期不在家,不能全面履行監護義務,小羅事實上由爺爺、奶奶撫養,而爺爺、奶奶收入微薄,生活存在困難,檢察機關即協調鄉政府給予小羅家庭臨時救助金2000元,併爲其家中三口人落實了農村最低生活保障金。

【典型意義】本案的辦理是檢察機關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由單純辦理刑事案件向民事、行政、公益訴訟檢察業務拓展,實現對未成年人全面綜合保護的一次有益探索。檢察機關沒有就案辦案,而是及時延伸觸角,督促相關部門履職,落實對未成年人的經濟救助,幫助解決實際困難,鞏固了未成年人司法保護效果。

【案例四】馬某某強姦案

【基本案情】2018年4月,馬某某在馬路邊將路過的女學生小冬(戶籍登記出生於2003年1月)拉至某縣北山一地埂下實施強姦。2018年12月17日,定西市某縣法院以被告人馬某某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檢察機關在案件審查過程中發現,依據戶籍登記,小冬的哥哥出生於2004年,比小冬戶籍登記年齡還小一歲,小冬戶籍年齡可能存在登記錯誤,遂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後經查實小冬實際出生於2005年1月,案發時系十三週歲幼女。

【典型意義】性侵案件中被害人年齡的認定直接影響到案件的定罪量刑。檢察機關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查微析疑,最終查清未成年被害人的實際年齡,使被告人得到了應有的刑罰處罰,不僅維護了未成年被害人的利益,而且切實保障了法律的正確實施。

【案例五】對馬某某等人拒不履行子女入學接受義務教育支持起訴案

【基本案情】臨夏州某縣馬某某等人作爲適齡學生的法定監護人,以讓子女外出打工、在家幫工等爲由,拒絕送子女繼續接受義務教育,經鎮村工作人員、扶貧幹部和學校師生多次勸說無果。檢察機關依職能對該案支持起訴。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檢察機關通過脫貧攻堅幫扶工作發現問題後,深入當事人所在村組、學校,走訪調查輟學原因,先後向縣婦聯發出檢察建議2份,督促縣婦聯對6名未成年人父母提起訴訟,同時依法收集相關證據,向法院發出支持起訴書,以馬某某等人拒不履行送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法定義務爲由,支持縣婦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依法保護適齡兒童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同時建議法院通過巡迴審判的方式在當事人所在村公開審理,並邀請當地新聞媒體、村鎮幹部、鎮轄各中小學校長及羣衆500餘人旁聽庭審。庭審中檢察機關發表支持起訴意見,當庭出示相關證據,並釋法說理。經法院組織調解,各被告人認識到錯誤,承諾讓子女復學直至完成學業。現輟學學生已重返校園。

【典型意義】教育是阻斷貧困代際傳遞的根本方式。近年來一些家長在孩子的教育問題上算經濟賬,讓尚屬義務教育階段的未成年人輟學務工,將缺乏社會常識、沒有生活技能的孩子過早推向社會,不僅影響了國家脫貧攻堅戰略的實施,也使一些未成年人受社會不良人員教唆、影響,最終走上犯罪道路。檢察機關將履行職能與服務中心大局緊密結合,積極參與“控輟保學”工作,通過檢察建議、支持起訴、釋法說理等手段,幫助未成年人重返校園,切實維護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助力實現在教育扶貧路上“一個都不能少”。(甘肅省人民檢察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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