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139號令第五十五條規定:申請人考試合格後,應當接受不少於半小時的交通安全文明駕駛常識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並參加領證宣誓儀式。車輛管理所應當在申請人蔘加領證宣誓儀式的當日核發機動車駕駛證。屬於申請增駕準駕車型的,應當收回原機動車駕駛證。屬於復員、轉業、退伍的,應當收回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

以下189名學員,因增駕後未交回原駕駛證,現將原駕駛證公告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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