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近三十年的老員工,馬上接近退休的年齡,不管是從情理上還從法理上來說,公司都不能隨意處置,畢竟奉獻了青春奉獻了一輩子,晚年卻落不得好,這是情分所不允許的,也不是法律所打擊的。

01 連續工作20年以上的員工,法律視爲公司與其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既然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麼勞動法保障的更多的是員工的利益,考慮到其奉獻了一大半生,晚年應該得到合理的對待,合法的保障。

而公司如果要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肯定是違法的行爲,不僅需要賠償,還有可能被追究行政責任。除非公司依法解除不得不清退所有人員,在一般性的經濟性裁員中,這類符合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也是要優先保留的。

所以,從法律上來說,將老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經濟性裁員都有可能嫌疑違法,但是解除合同是雙方協商一致的,那麼就是合法合理的。

02


如果老員工不勝任現有崗位,可以靈活調整

許多老同志做了一輩子的工作,到了晚年確實會存在跟不上節奏的情況,這是因爲現在的公司發展過程中技術更新迭代較快,信息化,加之公司轉型發展之類,容易出現老人不如新人好的情形。

公司不養閒人,公司也不養庸人,但是公司得養老人,這在情理之中,也在法理之內。對待老人要靈活處理,充分了解實際情況,與其詳談後共同商定調整崗位,但崗位不能加重他的工作負擔,或者將其放到明顯不有勝任的位置,以等等其出現錯誤辭退,這是不合情理,也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可以充分的讓在需要的位置上發揮餘熱,老帶新,老與新也是一個公司良好的氛圍建設的需要,尊重與保障不可少。

結語

對一個老同志來說,在晚年的時候顯示出工作能力一般,我想這是正常的事情,畢竟人年紀大了思維的速度和幹事的效率肯定沒有年輕那麼快捷。所以要持有換位思考的角度來商談問題,看待問題,更容易得出公平合理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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