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當事人在東方購物電視頻道發佈“鴻山飛鳳牌破壁靈芝孢子粉”保健食品廣告,含有“最近湖北這種傳播性的疾病又出現了”、“口腔潰瘍就是免疫力低下呀,後來就經常喫我們的破壁靈芝孢子粉,喫了以後真的感覺到好多了”等廣告內容,經查明,廣告內容暗示其產品具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功能,並違法使用醫療用語,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構成保健食品廣告宣傳疾病治療功能的違法行爲。2020年3月,松江區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停止發佈違法廣告,並處罰款18萬元。

原標題:上海公佈8起疫情相關虛假廣告案例,文峯美髮等上榜

上海市場監管微信號6月3日消息,疫情發生以來,本市市場監管部門積極落實各項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充分發揮綜合監管職能優勢,廣告監管與食品(特殊食品)、藥品、醫療器械等產品監管密切協同,嚴厲打擊各類與疫情防控政策不符的,利用疫情防控進行商業炒作,以及虛假宣傳產品預防和治療新冠肺炎功效的虛假違法廣告活動,切實維護市場經營秩序,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現將疫情期間查處的部分典型案例作爲2020年第二批虛假違法廣告典型案例予以公告。

案例一:上海諾與汽車科技有限公司發佈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爲推廣其車載淨化器產品,在其微信公衆號發佈含有“疫情當前,給大家推薦一款防病毒車載淨化器。有效成分二氧化氯,新冠病毒診療方案第五版在列有效滅毒”、“滅細菌、防病毒”等內容的廣告。經查明,該產品中的二氧化氯消毒劑,不具有預防新冠病毒的功效。當事人通過故意曲解參考文獻,使用無關檢測報告等方式,使消費者誤認爲當事人銷售的車載淨化器具有預防新冠病毒的功效,與實際情況不符,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構成虛假廣告。2020年5月,市市場監管局執法總隊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停止發佈違法廣告,並處罰款60萬元。

案例二:上海文峯美髮美容有限公司發佈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爲提高其產品“文峯風氏養護精華液”的銷量,在其微信公衆號發佈“該新型肺炎主要是通過人體呼吸道感染和傳播,當人的鼻子吸入後可感染。請大家立即用浩哥研製的文峯風氏養護精華液,它具有消炎殺菌的作用,可抵抗外在病毒進入呼吸道以及減少呼吸道近處病毒的侵入”、“一日四五次它有強烈的抵制外界病毒進入呼吸道,並通過呼吸道將此油吸入肺部具有剎滅肺部的作用”等廣告內容。經查明,該產品爲普通化妝品,無消炎殺菌的功能,也不能預防新冠病毒。當事人的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構成虛假廣告。2020年3月,楊浦區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停止發佈違法廣告,並處罰款50萬元。

案例三:上海朗峯實業有限公司發佈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爲提高產品銷量,在其天貓店鋪的“防護眼鏡密封護目鏡”商品銷售頁面中,宣傳該款護目鏡爲“醫護建議款”等內容。經查,該護目鏡爲勞保用品,並非醫療用品,上述廣告宣傳內容爲當事人虛構,與事實不符,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構成虛假廣告。2020年4月,普陀區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停止發佈違法廣告,並處罰款20萬元。

案例四:疏博(上海)納米科技有限公司發佈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在其微信公衆號宣傳其研發生產的口罩產品“符合KN95 級別防護”、“符合國家標準GB 2626-2006”、“專業檢測機構質檢,經嚴格檢測達到KN95 級別並附有相關的質檢報告”等內容。經查明,當事人宣傳的廣告內容並沒有相關的真實性依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構成虛假廣告。2020年4月,市市場監管局執法總隊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停止發佈違法廣告,並處罰款20萬元。

案例五:上海中域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發佈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在微信公衆號“松江微生活”的“今日秒殺”電商平臺中的《防疫蔬菜大禮包》頁面,發佈“鮮脆胡蘿蔔”、“鮮嫩生菜”等“可以提高人體巨噬細胞的能力,減少得感冒”、“生菜性質甘涼,有清熱提神、鎮痛催眠、減低膽固醇、輔助治療神經衰弱等功效”等廣告內容。經查明,“鮮脆胡蘿蔔”、“鮮嫩生菜”等均爲普通蔬菜,不具有上述疾病治療功效。上述廣告內容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構成普通商品宣傳疾病治療功能的違法行爲。2020年3月,松江區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停止發佈違法廣告,並處罰款18萬元。

案例六:上海卻老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發佈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在東方購物電視頻道發佈“鴻山飛鳳牌破壁靈芝孢子粉”保健食品廣告,含有“最近湖北這種傳播性的疾病又出現了”、“口腔潰瘍就是免疫力低下呀,後來就經常喫我們的破壁靈芝孢子粉,喫了以後真的感覺到好多了”等廣告內容,經查明,廣告內容暗示其產品具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功能,並違法使用醫療用語,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構成保健食品廣告宣傳疾病治療功能的違法行爲。2020年4月,楊浦區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停止發佈違法廣告,並處罰款6.75萬元。

案例七:上海長語貿易有限公司發佈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在東方購物電視頻道發佈“健美生維生素D 維生素C 咀嚼片”保健食品廣告,含有“打贏這一仗!防病驅疫,提高免疫力是關鍵”、“如果你沒有補充到充足的維C 可能會出現一些問題,第一點就是免疫力,你會免疫力低下。。。對於感冒和流感高發的一些季節,特別是傳染性質比較強的一些季節,尤其建議大家要去多喫一些維C 了”等廣告內容。經查明,廣告內容暗示該保健食品具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功能,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暗示該產品爲保障健康所必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三)、(四)項的規定。2020年4月,楊浦區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停止發佈違法廣告,並處罰款3萬元。

案例八:上海市松江區岳陽街道凝翠百貨商行發佈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銷售的產品套裝包含1 包代茶飲,1個香囊、1 盒沉香和1 個口罩,在套盒包裝上宣傳“防疫抗瘟”。同時當事人將未標註中文產品名稱、生產廠名廠址的口罩作爲贈品贈送,以及未辦理個體工商戶住所變更登記,擅自變更經營場所等行爲。當事人的上述行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上海市產品質量條例》第十五條第三款、《個體工商戶條例》第十條的規定,構成普通商品宣傳疾病治療功能,未標註中文產品名稱、生產廠名廠址,擅自變更經營場所等違法行爲。2020年4月,松江區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停止發佈違法廣告,並處罰款2.67萬元。

上海市市場監管局再次提醒:

企業發佈廣告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不得對商品進行虛假誇大宣傳,普通商品不得宣傳疾病治療功能,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對預防、治療新冠肺炎有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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