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下午,我在宜樂惠超市購買的藍色月光品牌的彩色衣物色漬淨清洗液,當時下面標價的是12.5元,結果結賬的時候收取我14.5元。”周女士表示,超市收銀臺工作人員對她說不按照標籤價格,只按照條碼價格來結賬。如果真的按照收銀臺工作人員所說,那這家超市就已經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 來源:受訪者)

( 來源:受訪者)

爲進一步瞭解情況,信網聯繫到了寧夏路橋南45號宜樂惠超市的負責人徐女士。“顧客買的這個藍色月光品牌的彩色衣物色漬淨清洗液是我們超市的新品,當時這批貨剛上架,顧客就過來取走了,我們出於禮貌沒有搶在顧客前面去貼換標籤,這個我們可以提供監控錄像。”徐女士對信網說。同時,徐女士表示此事並非有意,而且僅僅出現了潘女士一例,並未有其他顧客發生過這種情況並向信網提供了進貨單、銷售單、營業執照及監控錄像。

信網查詢獲悉,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爲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按照五百元賠償。

潘女士就此事撥打12345政務平臺熱線進行了投訴。

隨後,信網聯繫到了市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潘女士已經投訴到我們這裏,我們對此也非常重視,正在調查此事。”市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宋先生表示,若情況嚴重,將依法對寧夏路橋南45號宜樂惠超市做出處罰。信網見習記者 趙寶輝

[來源:信網編輯:光影]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