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6日上午,嵐山區檢察院召開了未成年人擬不起訴案件不公開聽證會。邀請偵查人員、法律援助律師、司法社工、人大代表、人民監督員、合適成年人共同參加,對犯罪嫌疑人小柯(化名)、小東(化名)在附條件不起訴考察期滿,是否作出不起訴進行不公開聽證。

案情回顧

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間,犯罪嫌疑人小柯與小東(均17歲),三次在凌晨到日照市嵐山區某學校,採取翻圍欄進校、爬窗戶進教學樓的方式,到該校教室內共同實施盜竊,竊得物品價值1363元。案發後兩人均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並自願認罪認罰,部分被盜物品已退還被害人。

檢察機關認爲,犯罪嫌疑人實施了盜竊犯罪行爲,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是考慮到犯罪嫌疑人作案時未滿18週歲,到案後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願認罪認罰,部分贓物退還被害人,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2019年11月15日,嵐山區檢察院對小柯、小東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考驗期爲六個月,並委託日照市青少年事務社會服務中心進行專業的幫教考察。

聽證會上,主持人宣讀了保密要求後,承辦檢察官向與會人員介紹了案件的基本情況,根據案件事實、法律規定闡述了對犯罪嫌疑人擬作出不起訴決定的理由,並結合對犯罪嫌疑人的前期社會調查對其犯罪原因、社會危險性等方面進行了分析。司法社工、偵查人員、法律援助律師分別就幫教考察情況、案件辦理情況及處理情況等發表意見。

“我知道自己錯了,我一定會好好珍惜改過自新的機會,好好學習,做一個對社會有用的人。”犯罪嫌疑人當場宣讀了悔罪書,對自己的行爲做出了深刻反省。

司法社工:孩子本身文化水平不高,法律知識欠缺,法律意識淡薄;父母疏於監管、缺乏關愛、溝通交流方式不合理。經過我們社工組織的社會調查和幫教考察,親子關係有較大好轉,在疫情期間,通過微信端參加幫教訓練營,檢察官網上普法教育,法律認知得到了提升。通過參加公益活動等,適應社會能力提升,暫無犯罪傾向。

偵查人員:通過前期案件偵辦工作發現,犯罪嫌疑人法律知識欠缺,又長期缺乏父母關愛,走上犯罪道路是偶然也是必然。檢察院附條件不起訴、在考察期滿後又擬不起訴,這是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一種方式,希望小柯和小東能吸取教訓,改過自新,父母能加強監管。

辯護律師:前期檢察院作附條件不起訴時我就非常贊同,這是給嫌疑人一個悔過自新,重新適應社會的機會,對未成人身心良好發展意義很大。考驗期內通過司法社工的幫教,找到了工作,積極向上,努力工作,作有利於社會的人,建議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大代表(一):未成年涉嫌犯罪案件,我國法律規定的就是教育爲主,懲罰爲輔的原則,檢察院前期作出附條件不起訴,考驗期司法社工進行了專業的幫教,都體現了教育爲主,懲罰爲輔的原則。我贊同檢察院擬不起訴的意見。同時我希望犯罪嫌疑人對案件不要有什麼陰影,認識到自己行爲的錯誤,引以爲戒,以後工作、生活中遇到事情,多考慮、冷靜處理、對自己負責,對社會負責。

人大代表(二):我是在基層,之前可能存在風氣不好等情況,但是掃黑除惡行動之後,社會風氣明顯好轉,很少有未成年人犯罪的情況。本案中未成年人就是很早不上學,接受法治教育少,父母忙於工作,接觸關心少,他就會接觸一些負面的東西,心智向負面發展。檢察院經過一系列工作,多方幫扶,保護未成年人成長,糾正人生道路上的小偏差,這是對未成年人以後的人生負責,應該給他們一次機會。

人民監督員:經過檢察院的相關工作和司法社工的幫教,兩人都有了一定的改進,希望能迷途知返,珍惜這次機會,把握大好的青春年華。

根據聽證會的情況,嵐山區檢察院依法對小柯和小東作出不起訴決定,並進行後期的跟蹤回訪,盡最大的努力挽救每一位失足的未成年人。

此次未成年人擬不起訴案件不公開聽證會的召開,既依法保障了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又使檢察機關案件處理程序清晰透明,決定更加公正、合理;同時也是檢察機關接受社會監督,民主、公正執法的司法實踐。

檢察官寄語未成年人是一個國家、一個民族的未來與希望。但其年輕、容易衝動,自制力不強,一不小心就會犯錯。辦好每一個案件,引導每一個未成年人的人生,是檢察人的職責所在。單純就案辦案、懲罰犯罪不是最終目的,法律守護未成年人的成長,同時也幫助犯錯的未成年人改過自新。希望他們能在前期幫教的指引下,矯正人生軌跡,繼續書寫美好的人生畫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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