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在鲁山县背孜乡郜沟村程庄组,该县纪委监委第四监督检查室的同志正在为群众发放

“迟到20年的承包款”。

早前,鲁山县纪委监委在收到背孜乡郜沟村程庄组群众举报该村党支部副书记李某在兼任程庄组组长时,将该组的20多亩河滩地以16500元承包给组里群众刘新业后,只给群众分了4000元,私吞剩余的12500元的信件后,要求该县纪委监委第四监督检查室及时进行核查。

鲁山县纪委监委第四监督检查室工作人员通过多次走访当事群众、仔细查阅账务资料、联系乡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数据核实比对等方法,最终查清了事实真相:

​2000年,时任该组代组长的李某在取得群众一致同意后,将该组20多亩河滩地租给了本组群众刘新业,并签订了承包期20年承包金16500元的承包合同。随后,李某按照每户100元的标准给当时只有40户的程庄组群众进行了分配发放,共计4000元。剩余承包金12500元除了用于该组看护林地、铺设水管又支出5500元后,还有7000元由代组长李某保管。2007年,背孜乡政府清财小组对程庄组共清算出该组结余资金8000元(含河滩地承包金7000元)。但由于群众对村组干部不信任,该笔资金由时任背孜乡政府郜沟村包村干部雷某某代为保管。2017年3月,临近退休的雷某某与村主任李某(原程庄组代组长)沟通后,将该8000元转交给现任程庄组组长马某某,马某某出具了收条。但马某某侥幸的以为这笔钱时间久了,群众早已忘了,就将该款用于了个人开支。

查明事情真相后,县纪委监委第四监督检查室先后与村“两委”干部和马某某一一谈话,摆事实、讲证据、做思想工作,马某某最终无法抵赖承认了剩余资金被自己用于私人开支的事实。

同时,该室督导郜沟村村“两委”和村组代表广泛征询群众意见后,结合实际制定了8000元集体土地承包款分配方案,把群众该得的钱终于分给了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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