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在为寻求刺激打鸟吗?

还在为满足味蕾吃野味吗?

还在为谋取私利贩卖野生动物吗?

这都是在犯法!

6·5环境日即将到来,为进一步提高公众环境意识,加大野生动物保护宣传力度,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发布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典型案例,提醒社会大众保护野生动物,共同维护生态安全。

案例1

因嘴馋用野生动物泡酒,获刑!

草鸮

小鸦鹃

基本案情

李某玲于2015年1月和2019年12月分别在英德两地购买11种野生动物,其中将草鸮和小鸦鹃、滑鼠蛇、眼镜王蛇等带回家中泡酒;将灰胸竹鸡、雉鸡、华南兔带回家中冰箱冷藏。2020年2月,民警在李某玲家中查获上述野生动物死体。

经查,草鸮和小鸦鹃均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舟山眼镜蛇、眼镜王蛇、滑鼠蛇均被列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20条蛇类均被列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当中。

审理结果

英德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玲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典型意义

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收购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无论是用于自己食用还是再次出售,都将构成犯罪并将受到刑事处罚。

案例2

私自圈养野生动物, 法律Say No

猕猴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27日下午,欧某在清新某山脚抓获一只猴子回家喂养,不久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市林业局鉴定,欧某猎捕的猴子属兽纲、灵长目、猴科,名称:猕猴(学名:Macaca mulatta),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020年1月30日,猕猴被放归野外。

审理结果

清新法院审理认为,欧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典型意义

非法狩猎、贩卖、饲养野生动物带来的不仅仅是生命健康的隐患,还涉嫌违法犯罪。通过此案审理,有利于提高群众野生动物保护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案例3

非法猎捕及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判刑十年

黑冠鹃隼

领角鸮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17日,高某将从佛冈某林地猎捕到的鸟类活体一批,运送到清城区飞来峡某地,出售给摊主谭某、梁某,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该批鸟类活体中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有黑冠鹃隼1只、风头鹃隼2只、褐翅鸦鹃1只、领角鸮6只。

同日,公安民警还在谭某、梁某的摊位上,起获其二人此前收购得来的鸟类活体一批。经鉴定,该批鸟类活体中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有黑冠鹃隼11只、领角鸮19只。

审理结果

清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数罪并罚,遂判处高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谭某、梁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法院分别判处谭某、梁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典型意义

尽管法律明文规定禁止非法捕猎、收购国家保护动物,但仍然有人无视法律,贪图利益。通过此案的审理,严重打击和震慑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利于引导广大群众树立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的正确价值观。

案例4

非法制造枪械捕杀野生动物,不可轻饶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6日下午,潘某驾驶面包车途经连南某商业街,被民警发现车上携带有疑似为枪支的物品,后到潘某家中查获一批自制枪支弹药。

2018年至2019年,潘某在家中利用铁锤、锉刀、“打磨机”等工具自制子弹315发,改制两支小口径步枪,一支风枪。在此期间,潘某使用自制步枪非法猎杀了1只猫头鹰。经鉴定,该鸟类属于鸟纲隼形目鹰科物种,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后,潘某还使用自制枪支捕杀了2只雉鸡雄鸟、1只鸟纲鹤形目秧鸡科白胸苦恶鸟,以上三只鸟类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审理结果

连南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非法制造枪支、子弹,猎捕、杀害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鹰科动物,且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已分别构成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数罪并罚,法院判处潘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典型意义

野生动物不仅是一种自然资源,更是重要的生态资源,对于维护生态平衡,预防和控制疾病传播、保护人类身体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保护野生鸟类,不滥捕、不猎杀,敬畏生命,善待自然,人人有责。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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