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最終,法院判決楊某和周勇共同賠償違法排放廢水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費用717506.24元、共同承擔調查評估費用26萬元,用於還地橋鎮金橋工業園內排污設施的完善和保安湖國家溼地公園整體環境的治理工作,並公開賠禮道歉。武漢市江漢區人民法院2019年下半年審理了6起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六起案件在判決被告人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還判令被告人增殖放流60.13千克成魚和93213尾幼魚,以修復長江水生生物資源、維護長江生物多樣性。

楚天都市報6月3日訊(記者周萍英 通訊員蔡蕾 梁學東)江濤拍岸,水激魚躍。今天,已經停運的晴川碼頭格外熱鬧。

在長江流域十年禁漁的開啓之年、世界環境日到來之際,湖北法院舉辦“推進長江流域十年禁漁司法行動暨世界環境日專題視察活動”,將增殖放流點定在了這裏。

武漢市江漢區人民法院2019年下半年審理了6起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六起案件在判決被告人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還判令被告人增殖放流60.13千克成魚和93213尾幼魚,以修復長江水生生物資源、維護長江生物多樣性。

兩個老闆深夜打魚 捕撈6兩4錢野生魚被刑拘

從晴川碼頭沿漢江30多公里,就是東西湖區漢江大橋。這裏,也是被告人李某和白某被抓獲的地方。

2019年5月20日22時許,李某、白某在漢江大橋橋墩附近的漢江水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電打魚方法捕撈長江野生魚,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

被抓時,公安人員現場稱量,二人非法捕撈的水產品淨重0.32千克,公安人員將這些野生魚立馬放生。

現場,民警將二人非法捕撈水產品的鋰電一體機、電撈網、電極杆、頭燈、魚桶和非法捕撈的漁獲物等物品被扣押。警方查明,二人都是湖北京山人。兩人在武漢分別開了家運輸公司和一家機械設備公司,到長江打野魚只是一時興起。

第二天,二人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 7月30日被取保候審。去年10月,江漢區法院判決二人分別繳納5000元罰金用於電捕水域的生態修復。另向漢江水域放流成魚0.96千克(其中蒙古鮊0.5千克、泥鰍0.46千克)、幼魚8785尾(其中蒙古鮊1000尾、泥鰍3000尾、鯽魚3500尾、烏鱧700尾、鱖魚585尾)。

昨日,現場共投放60.13千克成魚和93213尾幼魚,均是江漢區法院去年9月至10月間判決的6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案被告投放。9名被告在長江干流、支流不同地點電捕撈作業,非法捕獲各種魚類共計16.03公斤。

“雖然犯罪所得數額不大,但被告採用的電捕魚手段,給水體環境造成了巨大的危害。”湖北省高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庭長張樂喜介紹。

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長江水產研究所專家劉紹平、朱峯躍認爲,電捕魚對漁獲物沒有選擇性,電極產生的擴散電流會導致所波及的各類水生動物死亡或受損,危害面廣;在魚類繁殖期,電流會直接干擾魚類繁殖行爲;電捕同時對魚類餌料類的生物資源也造成致命傷害,導致餌料類的生物資源量顯著降低,造成過電水域局部“荒漠化”,同時,被電擊致死的部分生物沉入水底逐漸腐爛變質,從而污染水體,改變生態系統食物網的底層結構並進一步影響原生態系統的結構和功能;還會改變水域原有魚類羣落結構,破壞水生生物羣落的穩定,造成土著魚類數量減少,增加外來物種爆發、生物入侵的風險。

加工煙道灰提取重金屬 加工者和委託人均擔責

武漢海事法院作爲全國唯一一家總部設在非沿海省份的涉外海事法院,近年來審理了一批長江水污染和公益訴訟案件,共立案300餘件,其中陸源水污染案件50餘件,船舶水污染240餘件,環境公益訴訟20餘件。其中,發生在陽新的這起案件,將實際加工人與放任污染人均界定爲侵權,承擔連帶責任,具有借鑑意義。

2015年3月,周某從外地購回293.78噸煙道灰,送到位於湖北大冶市還地橋鎮某公司,委託租賃該公司配料車間的楊某加工提取重金屬。

至當月27日,楊某共加工104噸煙道灰,並將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未經處理排放至還地橋鎮大港,餘下189噸煙道灰還沒來得及加工。

後查明,楊某加工煙道灰過程中產生的廢水總銅超標531倍、總鋅超標2939倍、總鎘超標8039倍,總砷超標3539倍。廢水流入還地橋鎮大港後最終匯入下游國家溼地公園保安湖。

2015年4月、9月,楊某、周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2016年4月,大冶市人民法院以污染環境罪判處楊某和周某有期徒刑各六個月並處罰金各三萬元。

2017年,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武漢鐵路分院向武漢海事法院提起訴訟。武漢海事法院認爲,該案系通海水域污染損害責任糾紛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屬於其審判範圍。

最終,法院判決楊某和周勇共同賠償違法排放廢水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費用717506.24元、共同承擔調查評估費用26萬元,用於還地橋鎮金橋工業園內排污設施的完善和保安湖國家溼地公園整體環境的治理工作,並公開賠禮道歉。

磷肥養魚致水質惡化 被罰194萬環境損害費

嚴厲打擊破壞長江水生態違法犯罪活動,全省法院自2016年至2020年4月,共受理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639件。其中今年1-4月共22件。懲治犯罪與生態修復並重,護航綠水青山“再生動力”。

2014年至2016年,陽新網湖養殖公司向其承包經營的網湖大湖投放含磷肥料進行養殖,每年多達數千噸。

對此,陽新縣環境保護局多次對該公司進行了處罰,並責令整改。

在這期間,陽新縣環境保護監測站發現:2014年,網湖(大湖)水質達到Ⅲ類標準;2015 7-11月,水質降爲Ⅴ類或劣Ⅴ類;2016年 3-9月,水質總磷最高濃度達0.335毫克/升,爲Ⅴ類或劣Ⅴ類。根據上述情況分析,認爲網湖周邊雖有工業企業、畜禽養殖、外來港渠排水進入網湖溼地,但都不會對網湖水體水質造成影響。造成網湖水質總磷超標的因素,主要是網湖過量養殖、大量投肥造成。其次,周邊精養魚池也有一定影響。這一結果後來得到第三方機構鑑定認可。通過虛擬治理成本法計算,2014年至2016年間,網湖養殖公司投肥養殖造成網湖水體環境損害的最低數額爲1946776元。

武漢海事法院由院長呂小武擔任審判長並組成合議庭。最後判決陽新網湖養殖公司賠償網湖大湖水體環境損害費1946776元,支付至陽新縣財政局非稅財政專戶,用於水體的整體治理與恢復。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