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當日10時50分許,肖某駕駛牽引車沿451省道由南往北行駛至寧都縣青塘鎮謝村村來瓦組路段時,在超越前方車輛時,與相對方向由宋某生駕駛的贛B×××××號普通二輪摩托車(車載陳某秀、宋某啓)發生碰撞,造成宋某生、陳某秀死亡,宋某啓受輕微傷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肖某駕駛的贛K×××××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贛K×××××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與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限額300萬),受害人家屬就民事賠償在寧都縣交法庭起訴。

來源 江西政法

男子肖某違反道交法規,彎道路段借道超車,發生二人死亡一人受傷的交通事故。近日,江西省寧都縣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對其進行了審理,一審以交通肇事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2019年12月16日8時許,被告人肖某駕駛贛K×××××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贛K×××××車從於都縣出發前往寧都縣青塘鎮。當日10時50分許,肖某駕駛牽引車沿451省道由南往北行駛至寧都縣青塘鎮謝村村來瓦組路段時,在超越前方車輛時,與相對方向由宋某生駕駛的贛B×××××號普通二輪摩托車(車載陳某秀、宋某啓)發生碰撞,造成宋某生、陳某秀死亡,宋某啓受輕微傷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2月24日經寧都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肖某當日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在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且彎道路段借道超車,其過錯行爲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負此事故全部責任;宋某生、陳某秀、宋某啓不負此事故責任。

被告人肖某案發後主動報警並在事故現場等候交警處理,到案後如實供述其肇事經過。被告人肖某駕駛的贛K×××××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贛K×××××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與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限額300萬),受害人家屬就民事賠償在寧都縣交法庭起訴。被告人肖某家屬另行賠償受害人家屬21.7萬,取得受害人家屬的諒解。

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肖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受傷,負事故全部責任。鑑於被告人肖某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被告人肖某車輛已經投保了交強險與第三者責任險,被害人家屬可以通過保險公司獲得全額賠償,被告人肖某家屬又另行安撫受害人家屬,取得受害人家屬的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遂綜合被告人肖某的犯罪事實、情節、社會危害程度、認罪態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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