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上海道朋律師事務所孫敏慧告訴記者,徵求意見稿的具體規定,不僅是防止債權人濫用破產程序,也是避免欠債金額較小但無力償還的債務人啓動個人破產程序,通過設置債權數額的方式,避免訟累。上海道朋律師事務所孫敏慧則分析,實質的內涵是相同的,都是一個債務整理的過程,可能“破產”會有歧義,認爲申請個人破產就是債務人在經濟上已經無承受能力,實際上不論是個人破產,還是債務集中清理,都是保護債務人,通過債務人誠實勤勉的履行免責條件確定的義務,使其有條件地從債務中解脫出來。

6月2日,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在官網發佈《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據悉,該條例是我國內地首次關於個人破產的立法。

那麼,什麼是個人破產製度?建立的目的是什麼?如何防止債權人濫用破產程序?是否會出現很多通過申請破產,來躲避追債的人?

針對以上疑問,記者採訪上海及湖南相關律所人士進行解答。

個人破產製度是對《破產法》的完善

公開信息顯示,我國企業破產法已於2007年6月1日開始施行,而對於個人破產,我國一直是缺乏相關法律規範。目前,深圳作爲內地首例個人破產製度試點城市,引發全國關注。

湖南通程律師事務所李高翔律師對記者表示,將個人破產納入,是對《破產法》的重大完善,保護的是債權人及債務人的利益。但既然是立法,其實還包含社會公平正義、社會秩序等社會法益在內。

上海道朋律師事務所孫敏慧認爲,從立法理念上來說,“企業破產”和“個人破產”都是解決市場主體規範退出的機制。破產實質上是給企業及個人“涅槃重生”的機會,但是企業破產側重於重整或者清算,個人破產更傾向優先保障債務人作爲人的生存權。個人破產的人身性較強,因此關於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等費用較之企業破產優先清償的職工工資等又更優先一級。“在沒有個人破產製度之前,都是在企業破產中將個人債務一併清理,在個人破產製度出臺後這種情況可能會改變。”

“個人破產”是否會產生歧義?

關於個人破產的立法,簡而言之,就是當某個債務人破產之後,依照該條例破產清算或者和解,經過免責考察期後,免除其剩餘債務。

實際上,在 2019 年,國內首例個人破產案件在溫州辦結。該案件中,負債 214 萬餘元的某破產企業股東蔡某,最終只需償還 3.2 萬餘元,在 18 個月內一次性清償。在履行完畢之日起六年內,如果他的家庭年收入超過 12 萬元,超過部分的 50% 將用於還款。本案件中,溫州法院採用《關於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的實施意見(試行)》(以下簡稱《實施意見》)。

那麼,深圳個人破產製度和溫州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有何區別?

湖南湘一律師事務所李瀟律師認爲,《實施意見》第一條指出,“本意見所稱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程序,是執行中的特別程序”,大的框架是在執行程序範圍內,一定程度上有個人破產製度的功能;但與個人破產製度相比,還屬於雛形階段,個人破產立法前的空檔期,在現有法律框架內依法開展的積極探索。

上海道朋律師事務所孫敏慧則分析,實質的內涵是相同的,都是一個債務整理的過程,可能“破產”會有歧義,認爲申請個人破產就是債務人在經濟上已經無承受能力,實際上不論是個人破產,還是債務集中清理,都是保護債務人,通過債務人誠實勤勉的履行免責條件確定的義務,使其有條件地從債務中解脫出來。

債權人濫用破產程序概率較低

按照徵求意見稿,債權人也可以申請債務人破產。單獨或者共同對債務人持有 50 萬元以上到期債權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申請。

如何防止債權人濫用破產程序?

湖南通程律師事務所李高翔律師提到,單獨或者共同對債務人持有五十萬元以上到期債權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一般而言,進行破產程序時,債務人通常是資不抵債,債權人一般是按比例受償,其濫用破產程序的概率較小;另外,通過一系列的程序性的規定,限制債權人權利。

上海道朋律師事務所孫敏慧告訴記者,徵求意見稿的具體規定,不僅是防止債權人濫用破產程序,也是避免欠債金額較小但無力償還的債務人啓動個人破產程序,通過設置債權數額的方式,避免訟累。

破產考察期滿,並不是一律免除債務

根據《徵求意見稿》規定,在深圳經濟特區居住,且參加深圳社會保險連續滿三年的自然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條例進行破產清算或者和解。

其中,違法經營或者過度消費導致不能清償債務的,不能適用本條例。另規定,免責考察期爲三年,自人民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之日起算。免責考察期滿,破產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免除剩餘債務。

那麼,破產考察期滿後,無論是否還清,都一律免除債務?從個人信用來說,會不會出現很多通過破產來躲避追債的人?

上海道朋律師事務所孫敏慧分析,《徵求意見稿》採取了許可免責模式,是有前提的部分豁免,更多考量的是“個人誠信度”。人民法院根據債務人申請和管理人報告,裁定是否免除剩餘債務,並非考察期滿一律免除破產人剩餘債務。

“在實踐中,若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案件往往終結本次執行,申請執行人無法實現債權,被執行人長期在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這種僵局實際上是一種雙輸的結果。在執行難的背景下出臺個人破產製度的作用是積極的,但是仍需考慮與執行和解、債務合併、執行轉破產範圍等的銜接問題。”孫敏慧說,個人破產製度的積極性是顯而易見的,但仍存在問題,例如,若債權人爲國有單位,免除剩餘債務是否涉及國有資產流失等問題仍值得探討或解決。

湖南湘一律師事務所王雨生律師認爲,“主動申請破產的人應該還是確實無力還款的居多,是爲了‘誠信而不幸’的被執行人重生而設置。宏觀而言,僅通過申請破產來躲避追債很難通過破產管理人和債權人的審查,且法院在受理個人破產案件時,也必然在審查方面嚴格把關,避免因個人破產對債權人的權利造成侵犯。”

瀟湘晨報記者 李瓊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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