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續加強對“以權贖身”“提錢出獄”的監督糾正

——最高人民檢察院就加強刑罰變更執行監督工作召開發佈會

  光明日報北京6月3日電(記者陳慧娟)新冠肺炎疫情期間,38歲的北京籍男子郭某思,對超市中勸他戴口罩的72歲的段某某大打出手,致段某某受傷後死亡。而行兇者郭某思,曾因犯故意殺人罪被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入獄。經過9次減刑,至此次案件發生,剛刑滿釋放7個多月。此事件曾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6月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最高檢”)舉行“加強刑罰變更執行監督,促進雙贏多贏共贏”新聞發佈會,通報全國檢察機關開展刑罰變更執行法律監督工作情況,併發布最高檢第十九批指導性案例。

刑罰執行關乎公平正義,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以下簡稱“減假暫”)等刑罰變更執行是影響罪犯教育改造效果的重要方面,也是維護司法公正的“最後一公里”。

會上,最高檢第五檢察廳廳長侯亞輝指出,“減假暫”是我國重要的刑罰執行制度,也是司法實踐中容易滋生腐敗、產生執法司法不公的重點環節,黨中央高度重視,社會普遍關注。目前,我國的刑罰執行主體較多,有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看守所)、司法行政機關(監獄、社區矯正機構)等,刑罰變更執行活動涉及提請、審理、裁定、執行等多個環節。依法對刑罰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是檢察機關的一項重要職責。

對於郭某思服刑期間減刑的違法違規問題,會上通報,經查郭某思在服刑期間,監獄幹警劉某某、隋某某等人受郭某思家屬及有關社會人員請託,利用職務便利,違規爲郭某思獲得減刑提供幫助,涉嫌徇私舞弊減刑、受賄等犯罪。

對於這類案件反映出的問題,侯亞輝認爲,各地檢察機關按照刑訴法的有關規定,加強與紀委監委的工作溝通,緊緊抓住刑罰變更執行中容易發生司法不公和腐敗問題的重點環節,突出查辦相關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減假暫”等職務犯罪案件。同時要深入推進“減假暫”監督信息化建設。完善檢察機關統一業務應用系統“減假暫”監督辦案模塊,儘快實現與減刑、假釋信息化辦案平臺的有效銜接,以信息化爲驅動提升“減假暫”監督工作質效。

會上透露,2018年以來,全國檢察機關對“減假暫”提請、決定(裁定)活動提出檢察意見、發出糾正違法和檢察建議8.6萬件,得到採納8萬件。

《光明日報》( 2020年06月04日 03版)

來源:光明網-《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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