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訴機關同時指控,2010年初,陶智敏向台州黃岩金嶽置業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金某提出購買黃巖區北城街道凱亞城28#C座精裝修樣板排屋。浙江省台州市黃巖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原局長陶智敏在任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爲請託人謀取利益,索取或多次非法收受財物,達人民幣1346553元。

原標題:浙江台州黃巖區原住建局長多次索賄受賄134萬,被判四年半

浙江省台州市黃巖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原局長陶智敏在任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爲請託人謀取利益,索取或多次非法收受財物,達人民幣1346553元。5月29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這起受賄案的一審刑事判決書,陶智敏因犯受賄罪,被黃巖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判決書顯示,2013年年底,蔣某在參與相關房地產項目土地競拍時,提出讓陶智敏幫忙向他人借款。2013年12月25日,陶智敏幫蔣某從上海泉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及葉某的台州黃岩宇星塑化有限公司分別借款人民幣5000萬元和500萬元。蔣某於2014年1月歸還借款。當月19日,陶智敏以幫助蔣某聯繫借款爲由,向其索要上述5000萬元借款的利息211.5萬元。蔣某爲感謝陶智敏在其投資的綠城寧江明月項目上給予的關照,以及爲了繼續得到陶智敏的關照,表示同意,並於當日現金支付賄款11.5萬元,同時向陶智敏出具借條一份,其中載明借款金額200萬元、月息2分。2015年11月10日,蔣某通過轉賬向被告人陶某某支付了賄款56萬元。

公訴機關同時指控,2010年初,陶智敏向台州黃岩金嶽置業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金某提出購買黃巖區北城街道凱亞城28#C座精裝修樣板排屋。爲感謝被告人陶智敏在凱亞城項目上關照,也爲了以後在工程等方面繼續得到便利,金某將精裝修房屋按毛坯房的價格出售,並將其內的傢俱、電器等免費贈送給被告人陶智敏,陶均予以收受。經台州市黃巖區價格認證中心估價,凱亞城28#C座排屋裝修、傢俱、家電共價值321553元。

此外,在2013年下半年和2015年下半年,黃岩耀達天璽房地產一期、二期項目開工之際,台州市黃岩耀達置業有限公司總經理兩次來到陶智敏的辦公室,請陶智敏在耀達天璽項目的質量監督、竣工驗收、預售審批等環節給予關照,共送給陶智敏12萬元。

2014年上半年、2015年三四月份、2016年初,陶智敏又分別收受三家公司8萬、10萬和5萬元,並給予他們在博物館選址、質量監督、竣工驗收、預售審批等方面的關照。陶智敏被查後,主動供述了監察機關未掌握的,其非法收受池某、葉某、李某、江某等人共計35萬元的事實。陶智敏的家屬在案發後退繳了贓款。

台州市黃巖區人民法院認爲,陶智敏身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

黃巖區人民法院據此於2020年5月20日以受賄罪,判處陶智敏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對於被告人陶某某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一百三十四萬六千五百五十三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