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好友向你借錢,借還是不借?時隔3年還未還款,催還是不催? 這樣的選擇難題,被家住餘杭的老陳碰上了,爲此他將好友告上了法庭,可最終只拿回了一半的錢…

好友3年借款3次

卻分文未還

數年前,老陳和老周相識併成爲朋友。老陳回憶,2017年那年,老周因資金週轉需要向老陳張口借了1萬元,並提供了一個收款的微信賬號,老陳爽快地把錢轉了過去。

2018年,老周再次向老陳開口借500元。“我覺得反正數額小,沒多問就直接轉到那個微信號上了。”

又一年過去,時間到了2019年,老周又找到老陳,向他借款1萬元。“當時心裏也有想法的,之前借的10500元還沒還呢……”礙於朋友情面,老陳最終還是將1萬元轉到了老周的支付寶賬戶上。

實際上,老陳並不寬裕,他多次想向老周要錢,但都欲言又止。直到2019年底,老陳所在的工廠效益不佳,小孩讀書急用錢、自家車險也要續費,他終於放下面子向老周催討借款。

可老周呢,一會兒說沒錢,一會說再緩緩,總有理由敷衍老陳,分文未還。萬般無奈下,老陳將老周告上了法庭。

微信轉賬截圖作證據

法官:需證明賬號是誰的

庭審中,老陳出示了微信、支付寶轉賬記錄截圖的打印件以及電話錄音記錄,想要證明老周向其借款20500元的事實。

然而,法官卻發現,該微信收款賬戶沒有經過實名認證,因此,老陳需要提供另外的證據來證明該微信賬號屬於老周,但老陳手裏並沒有這類證據。此外,在老陳提交的電話錄音中,老周所說的借款數額與老陳陳述的數額也存在矛盾之處,這讓電話錄音的證明力打了折扣。起訴時,老周又因下落不明,無法親自到庭作出說明。

看到眼前的情況,老陳及其代理律師意識到證據不足,主動改變了訴訟請求,僅要求老周還款10000元。

因支付寶賬戶是實名認證賬戶,老陳提供的轉賬記錄可以證明老陳向老週轉款10000元的事實,最終,法院支持了老陳變更後的訴訟請求,判決老周歸還老陳借款10000元。

使用電子證據有要求

法官建議:出具借條最靠譜

微信的轉賬截圖不可以當借款憑證嗎?庭審後,承辦法官告訴記者,微信截圖這類電子證據可以用,但要注意幾個問題。

今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正式施行,微信記錄被納入到電子數據分類中,可以作爲打官司的證據。

“但在訴訟時,考慮到電子證據的特殊性,並非隨便的幾張微信截圖就能得到法院的認可,還需要提供其他證據來進行輔助證明。”法官表示,首先,最好能保存好微信的原始載體,如手機、電腦,以便在法庭將聊天內容等向法官出示。如果覺得有必要固定證據,可以選擇到公證處對證據進行公證,或進行證據保全。

其次,應同時提交可以證明雙方當事人身份的其他證據,比如使用終端設備登陸微信賬戶的過程演示、聊天雙方的個人信息界面、完整的微信聊天記錄等等,這樣既可以證明持有微信記錄的合法性和完整性,又可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身份。

此外,在微信轉賬或發送微信紅包時,要在聊天中明確對方的身份、款項性質及用途並在轉賬附言欄做好備註。

“不過,我們還是建議大家,在進行日常經濟往來時,儘量要求借款人出具書面借條,不要因爲礙於情面、嫌麻煩而造成後期不必要的困擾。”法官坦言。

記者 王豔穎 通訊員 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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