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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莘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一起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在莘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李某某因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妨害传染病防治,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情回顾

“你听说了吗,前几天莘县有一家人从湖北回来没有上报,结果被确诊了,整个村都被封了!”

“是真的吗?不要听信谣言,传谣也是违法的。”

1月21日,李某某及其妻子刘某某等七人驾车从湖北黄石回到莘县柿子园镇李行村。1月24日,柿子园镇及李行村村委干部排查从湖北返乡人员时,李某某为避免家人被隔离,隐瞒其妻刘某某的真实返乡日期,谎称刘某某系1月6日回到莘县,致使刘某某未列入重点观察范围。大年初一,夫妻二人向往年一样外出给亲戚拜年,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

1月26日,刘某某出现发烧症状,但是李某某仅仅只是带刘某某到村卫生室就诊,并在村医赵某某询问时再次隐瞒其和刘某某自湖北返乡日期。在接下来的三天时间里,刘某某持续发烧,这个时候李某某见再也无法隐瞒,才向村委说出了实情。当地村委立即向镇政府报告,刘某某遂被送至当地的定点隔离医院——莘县第二人民医院进行隔离观察,第二天刘某某即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

李某某未遵守新型冠状肺炎防控规定,通过当地相关部门的排查,50余名接触者被集中隔离进行医学观察、李行村被封闭。

2月5日,莘县公安局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此案立案侦查,并于当日向莘县人民检察院进行了通报。莘县人民检察院接到通报后,第一检察部主任宋娟娟考虑案情特殊,又值疫情防控战攻坚期间,风险较大,立即介入。

部门全体干警讨论案情

提前介入阶段,主办检察官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及时与侦查机关办案人沟通案情,查阅案件材料,提出收集犯罪嫌疑人驾车回乡日期、干部排查经过及造成危害后果等引导侦查意见,并及时引导侦查机关灵活采用电话讯问、远程视频等方式,全面、快速收集、固定证据。

采用视频、电话等方式及时与侦查机关办案人沟通案情

在确定李某某系其他拒绝履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的行为,根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建议公安机关将涉案罪名变更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办案人员在对李某某进行远程询问

4月22日,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李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主办检察官采用三方视频方式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

因为正值疫情防控期,为了快速审查全案证据,不贻误战机,宋娟娟采用三方视频方式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认真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使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综合李某某的主观恶性、拒不执行防疫措施的手段、造成危害后果提出精准刑量刑建议。李某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4月30日,莘县人民检察院向莘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我院认为李某某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5月12日,莘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全部采纳莘县人民检察院公诉意见及量刑建议,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我认罪认罚,我对我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李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相关链接:

法发{2020}7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条,第三款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2020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来源 | 莘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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