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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莘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一起妨害傳染病防治案在莘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李某某因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妨害傳染病防治,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案情回顧

“你聽說了嗎,前幾天莘縣有一家人從湖北迴來沒有上報,結果被確診了,整個村都被封了!”

“是真的嗎?不要聽信謠言,傳謠也是違法的。”

1月21日,李某某及其妻子劉某某等七人駕車從湖北黃石回到莘縣柿子園鎮李行村。1月24日,柿子園鎮及李行村村委幹部排查從湖北返鄉人員時,李某某爲避免家人被隔離,隱瞞其妻劉某某的真實返鄉日期,謊稱劉某某系1月6日回到莘縣,致使劉某某未列入重點觀察範圍。大年初一,夫妻二人嚮往年一樣外出給親戚拜年,沒有采取任何防護措施。

1月26日,劉某某出現發燒症狀,但是李某某僅僅只是帶劉某某到村衛生室就診,並在村醫趙某某詢問時再次隱瞞其和劉某某自湖北返鄉日期。在接下來的三天時間裏,劉某某持續發燒,這個時候李某某見再也無法隱瞞,才向村委說出了實情。當地村委立即向鎮政府報告,劉某某遂被送至當地的定點隔離醫院——莘縣第二人民醫院進行隔離觀察,第二天劉某某即被確診感染新型冠狀病毒。

李某某未遵守新型冠狀肺炎防控規定,通過當地相關部門的排查,50餘名接觸者被集中隔離進行醫學觀察、李行村被封閉。

2月5日,莘縣公安局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此案立案偵查,並於當日向莘縣人民檢察院進行了通報。莘縣人民檢察院接到通報後,第一檢察部主任宋娟娟考慮案情特殊,又值疫情防控戰攻堅期間,風險較大,立即介入。

部門全體幹警討論案情

提前介入階段,主辦檢察官通過電話、視頻等方式及時與偵查機關辦案人溝通案情,查閱案件材料,提出收集犯罪嫌疑人駕車回鄉日期、幹部排查經過及造成危害後果等引導偵查意見,並及時引導偵查機關靈活採用電話訊問、遠程視頻等方式,全面、快速收集、固定證據。

採用視頻、電話等方式及時與偵查機關辦案人溝通案情

在確定李某某系其他拒絕履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的行爲,根據“兩高兩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建議公安機關將涉案罪名變更爲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辦案人員在對李某某進行遠程詢問

4月22日,莘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李某某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主辦檢察官採用三方視頻方式聽取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意見

因爲正值疫情防控期,爲了快速審查全案證據,不貽誤戰機,宋娟娟採用三方視頻方式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意見,認真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積極使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綜合李某某的主觀惡性、拒不執行防疫措施的手段、造成危害後果提出精準刑量刑建議。李某某表示自願認罪認罰。

4月30日,莘縣人民檢察院向莘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建議適用速裁程序。

“我院認爲李某某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5月12日,莘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本案,全部採納莘縣人民檢察院公訴意見及量刑建議,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我認罪認罰,我對我自己的行爲非常後悔,願意接受法律的懲罰。”李某某當庭表示認罪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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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發{2020}7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第二條,第三款其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2020年1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來源 | 莘縣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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