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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上市公司已退市,但华泽钴镍引发的股民索赔案还在持续发酵,甚至出现了“爆表“的征兆。目前该案已有166名投资者一审胜诉约4900万元,但目前该批案件尚未二审判决。此外还有上千案件正在等待法院的审理安排。

2020年1月,华泽钴镍公告,华泽钴镍(400075.OC) 发布关于收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显示,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涉及166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涉及赔偿金额共计人民币49,055,400.25元。

公告称,原告基于对被告华泽钴镍信息披露的信赖购买其股票,被告华泽钴镍因涉嫌信息披露不实等原因于2015年11月24日公告称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于2017年7月7日被告华泽钻镣公告称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知书》,证监会拟对十九名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2018年1月23日,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告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损害了原告对被告的信赖利益。故被告华泽钴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对原告的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国信证券和被告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被告华泽钴镍的中介服务机构,因违反诚信勤勉义务,应对被告华泽钴镍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过审理,成都中院判决:被告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虚假陈述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合计金额为49,055,400.25元。被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吿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赔偿义务在4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吿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赔偿义务在6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而更加值得关注的是,在国信证券披露的2019年年报中提及,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投资者因证券虚假陈述造成相关投资损失的民事赔偿事宜,分别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华泽钴镍及其董事等相关人员、国信证券等中介机构提起诉讼,要求华泽钴镍赔偿损失及承担诉讼费用,并要求华泽钴镍董事等人员及相关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国信证券自2018年10月31日起陆续收到相关案件材料,截至2019年年报,涉及国信证券的诉讼案件合计2,177件,涉案标的额合计5.91亿元,部分案件分别于2019年8月1日和2019年10月10日开庭审理。成都中院对部分案件作出一审裁判,上述判决书目前尚未生效。

“索赔人数超过两千,索赔金额近六亿的案件并不多,投资者一方面要积极依法维权,同时也要做好自我防护,防范可能的诉讼风险。”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峰律师称,目前法院一审判决采用的揭露日为事先告知书日,也即法院一审认为,在2014年1月10日到2017年7月7日之间买入股票,并且 在 2017 年 7 月 7 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但判决尚未生效。

许峰律师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1月发布的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虚假陈述的揭露和更正,是指虚假陈述被市场所知悉、了解,其精确程度并不以“镜像规则”为必要,不要求达到全面、完整、准确的程度。原则上,只要交易市场对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权威媒体刊载的揭露文章等信息存在着明显的反应,对一方主张市场已经知悉虚假陈述的抗辩,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基于上述规定,许峰律师认为,如果投资者在2014年1月10日到2015年11月24日之间买入股票,并且在2015年11月24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也是符合索赔条件的。但具体最终的获赔条件是什么,还需要四川省高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确认,建议投资者对此保持关注。

许峰律师同时提示,华泽钴镍的诉讼时效可能到2021年1月即将届满,因为本案无论采用什么日期作为揭露日,都可能有投资者符合获赔条件,建议符合任何可能的时间条件的投资者注意诉讼时效风险,已经起诉的已经不存在此问题,尚未起诉的需要尽快中断诉讼时效,以免最终丧失胜诉权。

许峰律师也透漏,近期将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一批华泽钴镍投资者的起诉材料立案,也同时会将国信证券、瑞华会所以及相关被证监会处罚的董监高作为共同被告,要求相关中介机构等华泽钴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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