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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上市公司已退市,但華澤鈷鎳引發的股民索賠案還在持續發酵,甚至出現了“爆表“的徵兆。目前該案已有166名投資者一審勝訴約4900萬元,但目前該批案件尚未二審判決。此外還有上千案件正在等待法院的審理安排。

2020年1月,華澤鈷鎳公告,華澤鈷鎳(400075.OC) 發佈關於收到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的公告。公告顯示,成都華澤鈷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於近日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涉及166名投資者以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爲由對公司提起民事訴訟,訴訟涉及賠償金額共計人民幣49,055,400.25元。

公告稱,原告基於對被告華澤鈷鎳信息披露的信賴購買其股票,被告華澤鈷鎳因涉嫌信息披露不實等原因於2015年11月24日公告稱收到證監會《調查通知書》,於2017年7月7日被告華澤鑽鐐公告稱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知書》,證監會擬對十九名責任人作出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2018年1月23日,證監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被告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相關規定,損害了原告對被告的信賴利益。故被告華澤鈷鎳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應對原告的上述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國信證券和被告瑞華會計師事務所作爲被告華澤鈷鎳的中介服務機構,因違反誠信勤勉義務,應對被告華澤鈷鎳的賠償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經過審理,成都中院判決:被告成都華澤鈷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因虛假陳述給原告造成的損失,合計金額爲49,055,400.25元。被告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對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被吿成都華澤鈷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賠償義務在40%範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吿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對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被告成都華澤鈷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賠償義務在60%範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而更加值得關注的是,在國信證券披露的2019年年報中提及,成都華澤鈷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投資者因證券虛假陳述造成相關投資損失的民事賠償事宜,分別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華澤鈷鎳及其董事等相關人員、國信證券等中介機構提起訴訟,要求華澤鈷鎳賠償損失及承擔訴訟費用,並要求華澤鈷鎳董事等人員及相關中介機構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國信證券自2018年10月31日起陸續收到相關案件材料,截至2019年年報,涉及國信證券的訴訟案件合計2,177件,涉案標的額合計5.91億元,部分案件分別於2019年8月1日和2019年10月10日開庭審理。成都中院對部分案件作出一審裁判,上述判決書目前尚未生效。

“索賠人數超過兩千,索賠金額近六億的案件並不多,投資者一方面要積極依法維權,同時也要做好自我防護,防範可能的訴訟風險。”上海創遠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許峯律師稱,目前法院一審判決採用的揭露日爲事先告知書日,也即法院一審認爲,在2014年1月10日到2017年7月7日之間買入股票,並且 在 2017 年 7 月 7 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股票的投資者符合索賠條件,但判決尚未生效。

許峯律師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1月發佈的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虛假陳述的揭露和更正,是指虛假陳述被市場所知悉、瞭解,其精確程度並不以“鏡像規則”爲必要,不要求達到全面、完整、準確的程度。原則上,只要交易市場對監管部門立案調查、權威媒體刊載的揭露文章等信息存在着明顯的反應,對一方主張市場已經知悉虛假陳述的抗辯,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基於上述規定,許峯律師認爲,如果投資者在2014年1月10日到2015年11月24日之間買入股票,並且在2015年11月24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股票,也是符合索賠條件的。但具體最終的獲賠條件是什麼,還需要四川省高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確認,建議投資者對此保持關注。

許峯律師同時提示,華澤鈷鎳的訴訟時效可能到2021年1月即將屆滿,因爲本案無論採用什麼日期作爲揭露日,都可能有投資者符合獲賠條件,建議符合任何可能的時間條件的投資者注意訴訟時效風險,已經起訴的已經不存在此問題,尚未起訴的需要儘快中斷訴訟時效,以免最終喪失勝訴權。

許峯律師也透漏,近期將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一批華澤鈷鎳投資者的起訴材料立案,也同時會將國信證券、瑞華會所以及相關被證監會處罰的董監高作爲共同被告,要求相關中介機構等華澤鈷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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