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投資界

作者:周佳麗

創投圈又見唏噓一幕:創業者與投資人對簿公堂。

週末,一篇《 中國最慘創業者,被投資人趕出公司後還要賠3800萬,他自找的? 》(簡稱《中國最慘創業者》)在創投圈引發熱議。該文作者郭建詳細闡述了自己從開始創業、被合夥人聯合投資人踢出局,以及後來因對賭協議失敗背上的3800萬元債務的經歷。

縱觀郭建的遭遇,當年簽下的對賭協議似乎成爲了最致命的問題。對此,有FA人士在朋友圈評論說:“我一直跟創業者說,早期不對賭,九死一生的概率還加槓桿,願賭服輸的滋味不好受。”

這是一個血淋淋的教訓,也給所有創業者敲響了警鐘。尤其當下,對賭協議已經成爲創投圈的一個標配,但一紙協議後果不容小覷。創業者,籤還是不籤?

“中國最慘創業者”事件始末

從《中國最慘創業者》一文來看,事件始於郭建引進前任領導於任遠的50萬元天使投資。2009年,郭建創業成立杭州雷龍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爲“雷龍公司”),與於任遠分別佔股45%,剩下的10%給員工。

2014年4月,雷龍公司再一次引進外部資金。據郭建稱,杭州科發創業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爲“杭州科發基金”)以1300萬元佔雷龍公司10%的股權,同時用1300萬元收購郭建持有的2.5%、於任遠7.5%的股權。最終,雷龍公司的股權結構變更爲郭建持股36.5%,於任遠33%,杭州科發持股20%。

郭建在文中表示,杭州科發基金的負責人陳曉鋒是公司合夥人於任遠的同學,“兩人關係頗深,對方意願很足,大家熟人好辦事肥水不流外人田。”

值得注意的是,郭建在文中披露了與杭州科發基金簽署的對賭協議。協議承諾,如若2017年12月31日前雷龍公司未能上市,郭建和於任遠需要回購杭州科發基金的股份;同時,杭州科發基金約定了重大事項一票否決權,以及郭建和於任遠的股份限售權。

一個月後,因不同意於任遠切割大半員工去發展其獨立業務,矛盾開始激化。郭建在文中這樣描述了經過:於任遠表示不光要公司的資源,還要切割一半的員工跟他走,杭州科發基金趁郭建出差空檔,拿走了雷龍公司的公章,導致郭建難以做出經營決策,總經理職位有名無實。

直至2014年11月2日的董事會上,於任遠和陳曉鋒要求郭建辭去總經理職務,由於任遠擔任。郭建認爲,由於對方掌握了公章以及絕對控股權,無可奈何只能辭去總經理。關於此前簽署的對賭協議,陳曉鋒口頭告訴郭建,轉讓股份後對賭協議就與他無關的基礎上。最終郭建同意以淨資產的價格將股份全部轉讓給於任遠。

3年後,郭建發現銀行卡被凍結,房產也被查封。原來杭州科發基金在2018年年底,以雷龍公司未能在2017年年底完成上市而起訴要求郭建和於任遠履行當時的對賭協議,按3830萬元價格回購股權。

這單官司經歷了一審、二審,杭州中院在2020年5月29日作出判決,創始人郭建輸了官司,現在判決已經生效。他在文中說,拿到二審判決書令他心碎,將向浙江省高院提起再審。

伴隨着《中國最慘創業者》一文刷屏,郭建的遭遇引發廣泛關注。投資界聯繫到杭州科發基金,對方表示,文章內容不符合事實情況,目前法院那邊已經下發判決書,後續公司會繼續從法律層面跟進。同時,公司內部正在梳理6、7年來與郭建的相關內容,會逐條回覆他所指出的一些問題,重要事實將會展現給大家。

郭建做錯了什麼?

郭建如何一步步成爲“中國最慘創業者”?

投資界第一時間聯繫到隆安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邱琳,她認爲,從《中國最慘創業者》一文來看,郭建的案例有三大問題值得創業者借鑑——股權架構、公司公章、對賭協議。

首先是創業者如何設計目標公司的股權結構。“從投前到投後,郭建基本上都沒有設計好。”邱琳解釋稱,從《中國最慘創業者》一文可見,郭建設置的投前持股比例:45%、 45%和10%;投資人進入後的投後持股比例爲36.5%、33%、20%和10.5%。我們知道,在一家公司的股權架構設置上,34%、51%和67%是重大的分界線。其中,34%是公司重大事項一票否決權,51%是公司的相對控制權,67%是公司的絕對控制權。

也就是說,如果創始人想絕對的掌控公司,尤其是在創業的開始階段,不論什麼情況,都不能觸碰67%的這條線,“這是底線,沒有67%的這條線,創始人就很有可能會喪失公司的控制權。”邱琳強調。

退一步講,如果隨着多輪投資人的引進,創始人在不斷釋放股權的情況下很難保住67%的持股比例,也應該考慮通過設置AB股的方式,保證自己在公司的持續控制權。

一言以蔽之,創業者不想出局,利益分配是表面的,公司控制權纔是根本。

其次是過度誇張公章的重要性,不懂得采用適當的方式維權。不久前李國慶率大漢奪回噹噹網公章一事沸沸揚揚。在很多人眼裏,公章似乎就代表着公司,控制了公章就等於控制了公司。

邱琳表示,拿到公章並不意味着取得公司的控制權。最高院在《九民紀要》中明確,“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當主要審查簽約人於蓋章之時有無代表權或者代理權,從而根據代表或者代理的相關規則來確定合同的效力。”簡言之,公章不是“玉璽”,法院是“看人而不是看章”。

第三是對賭協議本身,也是本次融資交易中最致命的問題。“很多創業者在簽署對賭協議的時候,並不知道應該和誰賭和怎麼賭。”邱琳解釋,“對賭協議是投資方與融資方在達成股權性投融資協議時,爲解決交易雙方對目標公司未來發展的不確定性、信息不對稱以及代理成本三大問題而設計的,包含了對目標公司進行估值,以設置里程碑事件的方式,通過金錢補償、股權補償等手段對目標公司未來估值進行調整的協議。廣義上的對賭還包括投資方以IPO、股權回購、併購等機制退出的動態交易協議。”

換言之,對賭是一個從估值、估值調整到退出的不斷發展變化的、分階段履行的動態協議。這個動態的履行過程意味着義務的承擔主體亦會隨之發生改變,具體而言包括兩個層面:

第一,估值調整的義務承擔主體。投資人通常以高溢價進入目標公司,爲了保證自己的選擇貨真價實對LP負責,投資人會設置以財務指標爲核心的里程碑事件,當目標公司未能達成該里程碑事件,意味着投資人的估值出現了偏差,交易的對手方應以股權補償或者現金補償的方式向投資人承擔“多退少補”義務。所以,承擔現金補償或者股權補償的義務主體應該是交易的相對方,即對目標公司負有“貨真價實”保證義務的實控人、創始人、控股股東。

第二,股權回購義務的承擔主體。PE選擇目標公司的核心目的往往是在公司發展壯大後以IPO或者被上市公司收購等獲得高溢價投資回報的方式退出,當目標公司無法達成該目標事件的時候,通常會啓動回購條款,這裏的關鍵問題是,回購義務主體是誰?

實踐中我們看到的情況均是補償主體即回購主體。但對於時間跨度在3-5年,甚至更長的對賭交易而言,在對賭期間發生股權變動的可能性極大,甚至不排除創始人出局,如本案,此時,從合同相對性的角度而言,在合同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簽約主體當然要承擔約定的合同義務。

但正確的做法是:首先,對賭協議中應明確約定,回購義務的主體應該是發生回購義務時,對公司有掌控力的實控人或者控股股東,至少是仍登記在股東名冊上的股東;其次,如果在簽約時沒有妥善約定,在退出的時候,也應當以補充協議的方式爲退出者約定明確的豁免權;最後,請以書面協議的方式解決回購義務豁免的致命問題,難以取得證明力的“口頭承諾”只能是“空頭支票”

然而,從《中國最慘創業者》一文來看,我們看到,對賭協議的補償義務主體與回購義務主體完全沒有做區分約定;在轉讓全部股份後,郭建自稱是聽信了對方的口頭協議,“我們科發都書面同意你股份全部轉讓掉了,你都沒有股份了,我們怎麼會要求你回購憑什麼要求你回購,不用如此麻煩……”。雙方並未就此簽署一份紙面協議,只有一張不具法律效力的“口頭支票”。

給創業者敲響一個警鐘:

對賭協議,籤還是不籤?

一紙對賭協議,一不小心就葬送全副身家,這是一個血淋淋的教訓,也給所有創業者敲響了警鐘。

如今,對賭協議已經成爲創投圈的一個標配。這些年,邱琳律師接觸了不少因對賭協議而產生糾紛的案子,她發現中國不少創業者在對賭上一頭霧水,並未引起足夠的重視。

投資方爲何要籤對賭呢?由於創業和投資存在太多不確定性,對賭協議是投資人爲減少投資風險、保護自身利益常用的手段,比較常見的對賭協議包括業績對賭和上市對賭,一般會要求公司在一定期限內銷售額、利潤、日活躍情況達到既定標準,或者在一定期限內掛牌或上市。倘若到期完不成,就會以約定的溢價回購股權,或支付一定現金補償等。

事實上,不少互聯網巨頭都曾與投資方簽下對賭協議。未上市之前, 小米 與多輪股東有約定,如果公司在2019年12月23日前沒有完成合格上市,則需要贖回,而“合格上市”的定義爲限於在港交所、紐交所、 納斯達克 ;美團點評在進行F輪融資時,規定IPO市值達到200億美元纔算上市成功,若市值未達目標,則賠償投資人相當於投資金額的120%。

所幸的是,小米、美團賭贏了,對賭協議變成一種激勵手段。但現實中,因爲對賭而“出局”的創始人也不在少數,當年張蘭與投資方對賭輸掉俏江南,轟動一時。

“拿融資的企業大多都缺錢,缺錢就受制於人。如果你不願意談對賭,就拿不到錢。一旦你願意談,對方基本也不會讓步,因爲你真需要錢。”北京一位曾對賭失敗的創業者向投資界感慨,“如果再走一遍,肯定不會再籤對賭。”

從事FA行業多年的李浩看多了這樣的案例。他認爲,對賭是業內非常普遍的現象,一般聚焦在項目的中後期對賭,且非知名基金佔比較多;而早期對賭只是近年缺錢的一個表象,“創業者沒有談判籌碼纔會接受對賭。”

極光 創投高級合夥人吳峯直言,“投資這麼多年從未與創業者簽署過對賭協議”。在他看來,籤對賭協議意味着投資人並沒有看懂對面的項目,纔會選擇使用最簡單、最粗暴的辦法去規避風險,把投資的風險轉嫁給創業團隊。而對賭本質上來說,就是“對立”,有悖於與創業者共創的初心。

不過,某位本土創投大佬疾呼,堅守對賭協議等保障條款應該是VC/PE長期堅持的原則,“企業當然不願意簽訂對賭協議,但是我認爲GP應該堅持”。

關於對賭協議,這位本土創投大佬感慨,“現在有的投資人開始放棄了,別人沒辦法只能跟着放棄了,這相當於放棄了對風險的事前防範,問題的項目就會越來越多。不堅持,就會對不起出資的LP,這對我們行業來說非常不利。”

這是一個擺在投資機構與創業者面前的一個難題:對賭協議,籤還是不籤?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