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8支槍,1550萬,北京順義後沙峪原副鎮長倪光被判刑

近日,北京市順義區後沙峪鎮原副鎮長倪光,被以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受賄罪等數罪併罰,判刑13年,罰金280萬元。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倪光非法持有氣槍1支、火藥動力槍支7支,子彈4256發;利用管理渣土清運工程的職務便利受賄1000萬元;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獲利550萬元。

倪光,男,1977年5月生於北京,碩士研究生,曾任北京市順義區後沙峪鎮綜治辦主任、副鎮長。海淀法院認定倪光所犯各項罪名,主要發生在這一任職時期。

倪光在順義區任職,戶籍也在順義區,不過,此案由海淀區人民檢察院公訴並由海淀區人民法院進行一審判決。

2017年3月16日,倪光在順義區勝利街道辦事處武裝部部長任上,因涉嫌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罪、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被羈押,同年4月20日被逮捕。

倒賣“老漁坑”獲利550萬元

海淀法院查明,2009年,被告人倪光、曲長飛爲了獲得北京市順義區後沙峪鎮吉祥莊村內面積爲65畝的“龍道河西岸原老漁坑”(以下簡稱“老漁坑”)的使用權,向被告人李鵬給付人民幣20萬元。

李鵬利用其擔任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的職務便利,在未召開村民代表大會的情況下,擅自同意倪光等人轉讓涉案土地使用權。被告人倪光據此獲利人民幣50萬元。

2013年,被告人倪光、王宜寶、曲長飛等人在被告人雷國建的介紹下,在未召開村民代表大會的情況下,將面積爲65畝的“老漁坑”的使用權非法轉讓給林某的公司(北京東建合力資產管理公司)。被告人李鵬再次利用職務便利,擅自同意上述人員轉讓涉案土地使用權,並代表村委雲林某公司簽署聯營協議。

被告人倪光由此獲利人民幣500萬元,被告人王宜寶獲利人民幣100萬元、被告人曲長飛獲利人民幣100萬元,被告人雷國建未實際出資而獲得北京東建合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20%的股權。

非法持有8支槍、4256發子彈

海淀法院還查明,2013年至2014年間,被告人倪光、王宜寶從被告人柴碩處購買以火藥爲動力的槍支1支(已鑑定)。2017年4月8日,被告人柴碩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2012年以來,被告人倪光在北京市順義區其暫住地等地點非法持有1支以壓縮氣體爲動力的槍支(已鑑定)、6支以火藥爲動力的槍支(已鑑定)、4256發槍彈(已鑑定),後被公安機關查獲並扣押。

2017年3月14日,被告人倪光因害怕自己的犯罪事實被發現,便命令被告人張釗幫忙轉移槍支。後被告人張釗將被告人倪光交予自己的1支以壓縮氣體爲動力的槍支(已鑑定)放在自己位於後沙峪鎮的暫住地,並糾集被告人張劍將倪光暫住地的其他7支以火藥爲動力的槍支及部分槍彈(已鑑定)轉移至後沙峪地區白洋淀飯店南側的三層小洋樓的一層房間內。

上述8支槍支均已起獲並扣押,同時公安機關在倪光暫住地及白洋淀飯店南側的三層小洋樓一層房間內共起獲槍彈4256發(均已鑑定)。

收受一工程公司負責人1000萬元賄賂

海淀法院查明,2013年7月至8月間,被告人倪光利用擔任北京市順義區後沙峪鎮副鎮長,負責後沙峪上村西渣土清運工程的職務便利,幫助被告單位北京凱基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中標上述工程,先後兩次收受北京凱基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雷國建共計人民幣1000萬元,並將上述錢款用於購買北京市順義區某地別墅1套。

被告人雷國建2018年6月4日供述,他給倪光第一次送的500萬是用兩個白紅相間條紋尼龍旅行袋裝的,第二次500萬是兩個帶拉鍊的深藍色帆布旅行袋裝的,都送到了倪光住的四合院。

據被告人王宜寶2017年3月28日供述,他見過雷國建有兩三次拿旅行包給倪光送到羅馬湖南岸的四合院,幾天後,倪光就叫王宜寶拿着旅行包去銀行存錢。

王宜寶描述,包是深色的,大的長80釐米左右,寬40釐米左右,高30釐米左右;小的長50釐米左右,寬30釐米左右,高25釐米左右。包裏裝的都是錢,特別沉,王宜寶一手拎一個包,走幾步就要休息一下。

據王宜寶供述,他給倪光存過十幾次錢,最高存過800萬左右,最少存過十幾萬,加起來一共有3000萬左右。錢主要存在一張王宜寶名下的工商銀行黑卡內,開戶行是工商銀行後沙峪裕民分行,但卡一直是倪光使用。

因揭發他人犯罪立功等依法減輕處罰

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人倪光揭發他人犯罪,經查證屬實,系重大立功;其對部分犯罪能如實供述;涉案房產已查封。綜合考慮以上量刑情節,法院對被告人倪光所犯受賄罪、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非法買賣槍支罪和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依法減輕處罰,對其所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依法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人倪光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犯非法買賣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罰金人民幣一百三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罰金人民幣二百八十萬元。

同案其他被告人也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和罰金。如,被告人雷國建犯單位行賄罪、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等,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王宜寶犯非法買賣槍支罪、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等,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被告人李鵬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柴碩犯非法買賣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法院裁定,向被告人倪光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550萬元,予以沒收;將在案查封的位於北京市順義區某地的房產一套依法變價,所得價款中,被告人倪光用於支付購房款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000萬元及對應增值部分予以沒收,餘款折抵違法所得人民幣550萬元及罰金。扣押於公安機關的涉案槍支、彈藥,予以沒收。

另外,法院還裁定向被告人王宜寶、曲長飛各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一百萬元,予以沒收;被告人李鵬已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二十萬元,予以沒收。

今年3月13日,海淀區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後,雷國建、王宜寶、柴碩等被告人提出上訴。北京市一中院於5月29日做出終審判決:准許上訴人柴碩撤回上訴。駁回雷建國、王宜寶等的上訴,維持原判。

新京報記者 沙雪良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