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言財經 6月9日消息,近日,一篇名爲《最慘創業者》的文章引起廣泛關注,作者郭建自稱系一名創業者,在文中郭建講述了自己的創業經歷。

2015年,其被投資機構科發資本聯合股東於任遠趕出了創立5年的公司,失去經營控制權;

2018年末,該投資機構又以對賭失敗爲由發起訴訟,要求郭建承擔回購義務支付3800餘萬元,並且郭建敗訴,郭建承擔38,00萬的回購義務。

今日,郭建再度發文稱,自己的最“慘”經歷引起極大的關注,大家對於這樣一個結果都感到非常詫異,事出反常,必有“妖孽”,這個“妖孽”到底是什麼,是非常值得討論話題。

郭建認爲,這個“妖孽”既不是科發基金,也不是自己,這個“妖孽”是對對賭協議本身的法律本質來源認知的不同。

1、 對賭協議光看表面是違背“收益共享,風險共擔”這個基本原則的,但是他又是合法有效的,其合法性來源是什麼?

2、 對賭協議對賭的公司經營業績,必然是基於《公司法》的相關約定,《九民紀要》裏明確說明:人民法院在審理“對賭協議”糾紛案件時,不僅應當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還應當適用公司法的相關規定;那麼只談論《合同法》,而不討論《公司法》裏關於法人組織結構賦予的權利,顯然是不合適的。

3、自己對科發基金並無惡意,也許在他們的認知裏對賭協議本身就是他們理解的那樣。所以此事引起如此大的討論以及爭議,原因就是大部分人對對賭協議本身不是這樣一個認知,認爲被投資方參與剝奪了經營權後還需要承擔公司發展目標未達成的回購義務顯然是不對的也不公平的,但是如果光看《合同法》以及合同的表面文字又無法找到法律依據,這就是此事引起巨大爭議的原因,所以回到對賭協議的本質來源《公司法》,在《公司法》基礎上探討,就會找到答案。

對此,北京公司股權律師張特發文稱,最慘創業者顯然是誇大其詞,投資者和公司創始人創始股東簽訂業績對賭條款,當業績不能達到,創始股東承擔回購義務或者以股權來補償投資者,基本上是股權投資界的通行做法。

張特表示,個人以爲,雙方約定的業績考察期限應當是在股權轉讓之前的,股權轉讓不是重點,重點是在考察期限內雙方是否履行了合同義務,即郭建一方有沒有經營公司達到合同約定的收益。 不過,從公開信息來看,有一個疑點,就是郭建將自己的股權轉讓給投資方是否就是業績沒有達到時的補償或者部分補償。在這一方面,也許是郭建舉證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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