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昆明12歲女孩玩蹦牀導致十級傷殘,家長一怒之下把遊樂場告了

12歲女孩小黃(化名),在遊樂場玩“高空逃生”項目,在蹦牀上發生意外,導致腿部受傷,造成十級傷殘......近日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龍泉法庭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件。

2019年8月16日,12歲的小黃到某遊樂場遊玩。小黃在玩“高空逃生”項目時,從高處跳入蹦牀後導致腿部受傷,後被送往昆明市某醫院進行檢查,因病情嚴重轉至昆明市某兒童醫院住院治療,並被診斷爲右側脛骨遠端骨骺骨折伴腓骨下段骨折,出院後小黃在昆明某骨傷科門診部多次進行康復性治療。

經司法鑑定,小黃此次損傷構成十級傷殘,後期醫療費評估爲18000元,休息期評定爲傷後180日,護理期評定爲傷後90日,營養期評定爲傷後90日。

自小黃受傷後,該遊樂場的運營管理者未支付任何費用,協商未果,遂小黃作爲原告、小黃的父母作爲法定代理人,將遊樂場訴至盤龍法院。

庭審中,原告委託代理人稱,在原告玩耍時,其父母按照遊樂場規定沒有進入場地,所以不清楚孩子在裏面玩耍的項目及項目的危險性。同時被告沒有做相關項目的動作示範,沒有盡到安全講解示範的義務,所以被告應當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辯稱,原告在進入遊樂場後其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不存在過錯。原告之所以受傷,是因爲原告沒有按照安全提示的要求遊玩才導致的,所以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請。

隨後,原、被告雙方圍繞本案被告是否具有過錯和是否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等充分發表了意見。庭審結束後,本案將擇日宣判。

春城晚報-開屏新聞記者 夏體雷 盤龍法院供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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