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浦發銀行重慶分行原副行長遭處罰 對違規負領導責任

中國經濟網北京6月9日訊 今日中國銀保監會網站發佈的重慶銀保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渝銀保監罰決字〔2020〕30號)顯示,黃傳宏對浦發銀行(600000.SH)重慶分行相關違規行爲負領導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二)項,中國銀保監會重慶監管局對其警告並處罰款20萬元。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黃傳宏爲浦發銀行重慶分行原副行長,目前任綿竹浦發村鎮銀行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2019年1月8日,中國銀保監會德陽監管分局關於覈准黃傳宏擔任綿竹浦發村鎮銀行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任職資格的批覆(德銀保監復〔2019〕2號)顯示,黃傳宏具備村鎮銀行董事長任職資格的條件,覈准其綿竹浦發村鎮銀行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的任職資格。

官網顯示,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浦發銀行)是1992年8月28日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1993年1月9日開業、1999年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股票代碼:600000)的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爲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以下爲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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