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鈦媒體注:近日,一名創業者發佈《中國最慘創業者:3年前我被投資人趕出公司,3年後公司沒上市說讓我賠3800萬!》一文,講述自己被投資人以對賭失敗爲由索賠3800萬的故事。

該文在創業圈內引起討論,今日,該文作者郭建(文中的創業者)發佈聲明,呼籲外界從文中涉及的創業者和科發基金視角中轉移出來,更多從《公司法》及對賭協議的角度關注此事。

而更重要的是,在創業路上有許多坑洞,創業者該如何儘可能保障自身權益,有效排雷?

呼籲關注《公司法》及對賭協議

郭建在最新聲明中表示,他的最“慘”經歷引起極大的關注,大家對於這樣一個結果都感到非常詫異,事出反常,必有“妖孽”,這個“妖孽”到底是什麼,是非常值得我們討論話題。“我自己認爲,這個‘妖孽’既不是科發基金,也不是我自己,是對對賭協議本身的法律本質來源認知的不同!”

1、 對賭協議光看表面是違背“收益共享,風險共擔”這個基本原則的,但是他又是合法有效的,其合法性來源是什麼?

2、 對賭協議對賭的公司經營業績,必然是基於《公司法》的相關約定,《九民紀要》裏明確說明:人民法院在審理“對賭協議”糾紛案件時,不僅應當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還應當適用公司法的相關規定;那麼只談論《合同法》,而不討論《公司法》裏關於法人組織結構賦予的權利,顯然是不合適的。

3、我對科發基金並無惡意,也許在他們的認知裏對賭協議本身就是他們理解的那樣。所以此事引起如此大的討論以及爭議,原因就是大部分人對對賭協議本身不是這樣一個認知,認爲被投資方參與剝奪了經營權後還需要承擔公司發展目標未達成的回購義務顯然是不對的也不公平的,但是如果光看《合同法》以及合同的表面文字又無法找到法律依據,這就是此事引起巨大爭議的原因,所以回到對賭協議的本質來源《公司法》,在《公司法》基礎上探討,就會找到答案。

請各位大牛能更多的從《公司法》角度來看待這個問題 此事的最大的價值在於,無論結果如何,都能讓大家最後對對賭協議有一個更深的認知,司法也會對對賭協議做出更清晰明確的定義,統一大家所有的認知,以免再出現本案這樣的“妖孽”事件!!

離開公司3年後,因對賭協議被索賠3800萬

郭建在《中國最慘創業者》一文中講述了與前投資人科發基金糾紛的來龍去脈。

2009年,郭建創立杭州雷龍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下稱“雷龍公司”),由前公司的領導於任遠投資50萬元,公司股權方面雙方各佔45%,剩下10%給員工。

2014年在合夥人於任遠引薦下,郭建同意杭州科發基金入股,最終股權結構變爲:

2014年4月,杭州科發投資了1300萬進公司佔10%股權,然後用1300萬收購了郭建2.5%,於任遠7.5%的股權,股權結構變成了郭建持股36.5%,於任遠33%,杭州科發基金持股20%。

在科發基金入股同時,郭建簽署了對賭協議,承諾2017年12月31日前公司未能上市的話,他需要和於任遠需要回購科發的股份。同時科發約定了重大事項一票否決權,以及郭建和於任遠的股份限售權。

隨後,於任遠與郭建之間就公司業務發展問題產生異議,合夥人與科發基金佔絕對控股權,郭建以淨資產的價格將股份全部轉讓給於任遠後離開了公司。

2018年年底,杭州科發基金以“杭州雷龍公司未在2017年年底完成上市”發起了訴訟,要求郭建與於任遠回購股份,回購價是3830萬元。

一審敗訴後,2019年1月,郭建銀行卡被凍結、房子被查封。2020年6月,郭建拿到二審判決書,維持原判。

創業者如何避免踩雷?

針對創始人離開公司後依然要履行對賭協議,承擔股權回購一事,律師們給出了不同的意見,也對創業過程中的“雷區”進行了提示。

據雷達財經報道,北京中聞律師事務所許紅亮律師對此事的看法是,對賭內容涉及問題比較專業和複雜。涉及對賭主體、對賭條件、觸發機制、行使權利限制等。如果郭建陳述真實,再審有一定勝訴可能性。

“一般情況下,對賭責任是融資方(創業者)享有經營管理權的情況下沒有實現業績或上市等條件,而觸發投資方行使回購權或補償權,尤其是業績對賭如果融資方失去管理權是有權免除部分對賭責任,但也存在例外。

此案提醒創業者,在對賭條件上要注意約定管理權喪失免責問題。”

北京公司股權律師張特則在****發起的話題中表示,具體到這一案件,爭議比較大的是郭建股權轉讓後,仍要承擔回購義務。個人認爲,雙方約定的業績考察期限應當是在股權轉讓之前的,股權轉讓不是重點,重點是在考察期限內雙方是否履行了合同義務,即郭建一方有沒有經營公司達到合同約定的收益。

不過,從公開信息來看,有一個疑點,就是郭健將自己的股權轉讓給投資方是否就是業績沒有達到時的補償或者部分補償。在這一方面,也許是郭建舉證不能。 純屬個人觀點。

除此以外,股權道公衆號會創始人如何避免踩坑提供了一些建議。

對於沒簽對賭協議的創業者,未來融資一定要將合同條文看透,堅決不能相信任何口頭的許諾。對於簽署了對賭協議的創業者,要再看一遍合同,如有漏洞趕緊補上,免得最後被坑。

(鈦媒體編輯蘆依整理,部分參考自****、雷達財經、股權道公衆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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