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民维权平台:http://wq.finance.sina.com.cn/

2020年5月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公众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公告四则》一文,南京中院决定对怡球资源(601388)、辉丰股份(002496)、澄星股份(600078)、蓝丰生化(002513)投资者起诉上述相关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采用代表人诉讼审理方式,并对纠纷基本情况作出公告,同时提示如果投资者认为自己在相关期间的损失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有因果关系的,可在法院发布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登记。2020年5月18日,南京中院再次在《人民法院报》发布了上述四则公告,四则公告刊登在2020年05月18日人民法院报六版。

随着法院公告的发布以及央视等媒体的报道传播,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峰律师最近接到了大量的投资者咨询,在感受到投资者维权热情的同时,也发现投资者对于证券索赔领域的代表人诉讼存在一定的误解可能性,许峰律师汇总了近期投资者提出的一些问题,根据当前的法律规定等给出律师个人的一些看法,供投资者参考,需要提示的是,最终答案应以法院认定为准。

问题一:是否向法院提交了相关的诉讼登记,投资者就必然胜诉及获赔?

许峰律师答:并不一定。法院发布的公告是根据法律规定发出的中立性的公告,并没有谁将胜诉或败诉的明示或暗示。原告投资者不能想当然的认为是参加了法院的登记最终就必然胜诉甚至获赔。投资者登记后,存在胜诉的可能性,也存在败诉的可能性,当然也存在通过调解或和解获赔的可能性。代表人诉讼只是法院对证券索赔诉讼案件的一种审理方式,并非对投资者胜诉的保证。

问题二:在代表人诉讼模式下,是否参与登记的投资者不管胜诉还是败诉都不会产生任何费用?

许峰律师答:不是的。考虑到截止目前法院没有预收诉讼费,在投资者胜诉情况下,最终可能不会产生缴纳给法院的诉讼费,在投资者败诉或部分胜诉情况下,可能还是要承担法院的诉讼费,目前没有看到在投资者败诉情况下法院会减免投资者诉讼费的信息。需要律师代为处理的,律师费需要跟律师协商。

问题三:是否不参与此次登记后续将失去索赔以及获赔机会?

许峰律师答:不是的。如果错过此次法院的登记时间,而后续在诉讼时效内得知前期投资者的胜诉信息,仍然可以向法院起诉,如果前期投资者起诉是败诉的,建议投资者审慎推进,如果前期投资者是胜诉的,建议投资者积极参与。一个月的登记较短,部分投资者错过此次登记是难免的,但即使登记时间届满,不要慌张,离相关案件的诉讼时效届满仍有一定时间,建议投资者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对相关案件保持积极关注。

问题四:此次代表人诉讼登记必须投资者本人亲自处理吗?

许峰律师答:不是的。投资者可以亲自登记,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推进此次代表人诉讼登记以及代为进行登记后的每一个诉讼程序,包括参加一二审的庭审、提交证据及证据交换、代为强制执行等全部此次索赔相关的法律事宜。事实上,在此次代表人诉讼中,我们已经代理了百余位投资者参加了此次诉讼程序。目前我们代理的投资者以辉丰股份投资者和澄星股份投资者为主。

问题五、在代表人诉讼模式下,预计会多久审结案件?

许峰律师答:总体感觉不会太快,证券索赔领域代表人诉讼前无先例,法院也是摸着石头过河,相信在可能的情况下,法院会尽快审结相关案件的,但还是希望投资者做好足够的等待准备。毕竟一个案子的判决会对原被告利益产生巨大的影响,甚至一旦投保机构介入,影响可能将是颠覆性质的。所以,那些没有参与登记的投资者,在等待过程中需要注意诉讼时效风险,别把诉讼时效观望过了。

问题六、南京中院5月8日和5月18日分别发布了公告,都要求一个月内登记,应该以哪个公告为准?

许峰律师答:其实我认为都有法律效力,5月18日的公告发布在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人民法院报》,相当于比5月8日的公告多给了投资者一部分时间,投资者根据南京中院在《人民法院报》发布的公告计算时间起点应该风险可控。作为部分投资者代理律师,建议投资者自己或委托律师在2020年6月17日之前根据法院要求完成登记事宜。

问题七:投资者登记后需要自己出庭吗?

许峰律师答:一般来说,在登记合法和材料属实的情况下,代表人诉讼会推选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人还可以委托律师,理论上仅仅参与登记而没有成为诉讼代表人的投资者是不需要出庭的,甚至如果诉讼代表人本身如果委托了律师,也不是必须出庭。但该类模式国内刚刚起步,如何协调不同投资者之间以及投资者与律师之间的关系还需要通过司法实践慢慢磨合。面对影响巨大的代表人诉讼来袭,上市公司必定会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来应对和反击投资者的群体诉讼,而投资者方面也必须找到与上市公司的律师势均力敌的律师才能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问题八:是不是此次登记的投资者中,一位投资者获赔其他都会获赔?

许峰律师答:不是的,现在法院的公告是根据已经起诉的原告投资者的诉请、事实和理由作出的归纳,最终如何判决还需要经过开庭审理才能确定,而且每个投资者的买卖时间、数量、价格可能不同,法院可能采取的损失计算方法尚不确定,即使有投资者胜诉,其他已经参与的投资者也都需要经过专业计算方能确认是否胜诉,并不能简单根据自己是否符合时间条件简单确定。

问题九:目前法院公告的登记条件为何?不符合公告的登记条件是否可以登记?

许峰律师答:不符合公告的条件恐怕很难参加同一个代表人诉讼,但可以另行起诉,即使登记了,可能无法通过法院的审查,并非登记就自动进入代表人诉讼程序。根据法院发布的公告,涉案四只股票登记的时间条件为:

怡球资源:在2015年6月 17日至2019年5月1日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购买怡球资源股票,并于2019年5月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部分股票的投资者。

蓝丰生化:在2016年8月23日至2019年1月10日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购买蓝丰生化股票,并于 2019年1月1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部分股票的投资者。

澄星股份:在 2012年3月29日至2015年12月23日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购买澄星股份股票,并于2015年12月23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部分股票的投资者。

辉丰股份:在 2017年4月26日至2018年4月24日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购买辉丰股份股票 ,并于2018年4月24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部分股票的投资者。

我需要再次提示,上面的条件不是投资者胜诉条件,是投资者方面的观点。最终什么条件能够胜诉需要法院判决确定。

问题十:法院是否可能再次就同一个上市公司的股票索赔案件发布代表人诉讼登记公告?

许峰律师答:同样的条件来说,应该不可能了。但如果在审理过程中对于实施日揭露日等认定发生了重大变化,甚至如果有另外一批投资者人数也足够多,甚至不同的被告,根据另外的条件发布代表人诉讼登记公告的可能性还是有的。

总之,建议投资者密切关注法院对上述四个案件的任何进展公告,积极关注媒体的相关报道,积极关注相关代理律师发布的消息。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