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福州產婦死亡案醫生改判無罪 李建雪丈夫:判決結果來之不易)

“李建雪醫療事故案”終審改判無罪:事因8年前值班期產婦死亡 (來源:original)

產婦產後出血死亡8年後醫生改判無罪 曾稱:我盡力了

2017年12月,李建雪接受紅星新聞採訪

“我可能經驗不足認知有限,但我盡力了,我沒犯罪。”2017年12月19日,在福州市鼓樓區的一家咖啡館,李建雪曾告訴紅星新聞記者,患者不幸死去,她對此深感無力,這些年她總在想,“爲什麼六年前那個晚上,沒能把那個產婦救回來?”

今天(6月11日),備受關注的李建雪醫療事故案有了新進展,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上訴人李建雪無罪。

紅星新聞聯繫到李建雪丈夫黃先生,他表示判決結果來之不易,感謝媒體對妻子案件的關心。

產婦產後出血死亡 醫生一審被判“醫療事故罪”

據紅星新聞此前報道,李建雪曾是福州市長樂市醫院(現長樂區醫院)婦產科醫生,2012年,產婦陳某在她的值班時段內出現產後出血,經搶救無效死亡。

2013年1月23日,李建雪因此事被吊銷醫師執業資格。2013年9月29日,長樂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犯罪嫌疑人李建雪等三人涉嫌醫療事故罪,向長樂市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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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的交接班記錄並未將產婦當成特殊患者記錄在冊

2014年10月16日,作爲當天值班醫生的李建雪被單獨提起公訴。

福州市倉山區人民檢察院起訴稱,被告人李建雪身爲長樂市醫院婦產科醫生,在對產後出血病人陳某的診治過程中嚴重不負責,造成就診人員死亡,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醫療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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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星新聞此前報道顯示,事發當天(2011年12月31日)21時34分,李建雪接到產房護士電話通知說產婦產後出血比較多,立即從三樓趕往二樓產房 圖據監控截圖

一審法院福州市倉山區人民法院認爲,被告人李建雪未檢查產婦的化驗報告單、分析化驗結果,提出進一步檢查或治療意見,不能及時瞭解病情,未充分做好防治產後出血的準備工作,對病人認識不足,不能及時發現危急情況,以致不能立即採取搶救措施,造成產婦病情持續惡化,導致其最終死亡。

2017年12月4日,倉山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李建雪犯醫療事故罪,免予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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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雪案一審判決書

李建雪此前在接受紅星新聞採訪時表示,此案發展至今,她一共經歷了1次居住地監視、兩家法院、3次庭前會議、4次取保候審、5次延期審理。6年過後,她沒想到等來的一審結果中,自己成了那個“獲罪”的醫生。

李建雪不服判決,提出上訴。2019年6月26日,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李建雪的上訴進行了公開審理。

產婦死亡事件時間線

(2011年12月31日)21時30分,產婦胎盤娩出。護士沈紅、林美髮現產婦出血量偏多。

21時34分,李建雪接到護士電話通知說產婦產後出血比較多,立即從三樓趕往二樓產房。她口頭醫囑“做一級護理、心電監護”等。通知二線醫生王春蘭,通知其到場搶救。

手術實施了1個小時,大概在23時完成。王春蘭推算過去兩個小時裏,出血量約爲1500毫升。李建雪開了第一張臨牀血液申請單。緊接着另一名產科醫生又開了第二張取血通知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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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術後,將產婦從產房送回病房 監控截圖

(2012年1月1日)凌晨2時30分許,李建雪判斷,產婦生命體徵已平穩,遂吩咐助產士等人將其從二樓產房送到三樓病房。

2時35分,產婦被送到三樓病房。2時45分,產婦出現煩躁表現。院方記錄顯示,此時產婦脈搏144/分,呼吸23次/分,血壓94/45mmHg,血氧飽和度86%。有關調查部門此後指出,隨後這些生命動態體徵指標不斷惡化。

3時20分,產婦“手亂動,在牀上翻來覆去”,其脈搏123/分,呼吸23次/分,血壓110/50mmHg,血氧飽和度降至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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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醫院婦產科

幾分鐘後,李建雪到達病房並再次通知二線醫生王春蘭到場,叫護士輸液並做抽血檢測,但產婦失血過多。李建雪開了第三張取血通知單,血庫回覆“沒血”。

王春蘭趕來,看到產婦“很躁動,呼吸淺表不規則,心音低鈍,壓人中沒反應,口吐大量食入物”。一名內科醫生看到,產婦眼結膜無血色,瞳孔放大。摸不到脈搏,用聽診器也聽不到心跳。

通過各種手段,未能讓產婦恢復心跳。

二審改判無罪:診療行爲符合診療常規,不存在嚴重不負責任情形

紅星新聞了解到,本案各方爭議焦點在於產婦是否患有子癇前期重度等基礎疾病及其對分娩、產後出血的影響,產婦的死因,以及李建雪對產婦的診療是否符合診療常規、是否正當履職等方面。

一審法院認爲,李建雪只對新入院、待診斷的產婦查房一次、未重點巡視、沒有主動查看化驗單違反診療常規,導致的對產婦病情認識不足、診斷錯誤、沒有采取預防產後出血措施等後果,應當承擔醫療責任。

紅星新聞記者從李建雪家屬提供的判決書中瞭解到,福州市中院經過審理查明,關於值班醫師和經治醫師等醫生的崗位職責,以及李建雪是否履行其職責的問題,一審評判認定錯誤,上訴人李建雪已履行了其值班醫師的職責。

產婦產後出血死亡8年後醫生改判無罪 曾稱:我盡力了

終審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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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判決書

此前,福州市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稱:“因本例未行屍檢,死亡原因不確定,根據現有資料,患者死於產後出血性休克或伴急性肺動脈血栓栓塞可能性大。患者存在腎臟損害(腎病綜合症)、血液高凝狀態等基礎疾病。醫方對病情觀察不仔細,產後出血量估計不足,處理不到位。”“屬於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醫方負主要責任。”

福建省醫學會出具醫療事故鑑定報告顯示:產婦陳某入院分娩前化驗檢查提示:“紅細胞壓積43.8%,纖維蛋白原5.76g/L,白蛋白21.4g/L,尿蛋白3+”,存在子癇前期重度、低蛋白血癥,與宮縮乏力導致產後出血有一定關係。但長樂市醫院未發現此問題,故無法對此保持警惕。”

一審法院認爲,福建省醫學會與福州市醫學會均認爲,本案病例屬於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醫方負主要責任,且與在案的其他證據能相互印證,應作爲定案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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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判決書

對此,福州中院認爲,上訴人李建雪履行了其作爲當日值班醫師的職責,其診療行爲沒有違反診療常規。福建省醫學會醫療事故鑑定意見對子癇前期重度的診斷、出血量和補液量的評估、生命體徵數值取值時間點、產後出血原因等方面存在問題,相關部分的認定意見,本院不予採信。醫療事故鑑定意見認定醫方應承擔主要責任,一審將醫方責任直接等同於李建雪個人責任缺乏依據。另外,福建省醫學會鑑定意見認爲,死因是產後出血導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其鑑定意見是基於病症做出的推斷結論,是臨牀診斷,沒有進行法醫屍檢,沒有進行病理診斷,對死亡原因的認定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不能作爲定案依據,不予採信。

綜合案件事實、證據,福州中院認爲,上訴人李建雪對產婦陳某實施的診療行爲符合診療常規,不存在嚴重不負責任的情形;且案發後沒有對陳某做法醫鑑定,導致陳某死因不明。

2020年6月11日,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宣判李建雪無罪。

辯護律師呼籲更多聽取醫生專業意見

當年,媒體報道李建雪案後,立刻引來醫療界、法律界對李建雪“罪與非罪”的大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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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地長樂市醫院(現長樂區醫院)

2015年3月29日,中國醫師協會婦產科醫師分會7名專家對此事故作出的討論意見認爲,李建雪在醫療過程中堅守崗位、仔細觀察患者病情、及時向上級答覆請示彙報,遵循上級醫生醫囑,李建雪沒有擅離職守,其醫療行爲不構成醫療事故罪相關情形。

此前,李建雪的辯護人、北京市華衛律師事務所律師、中國醫師協會維權委員會委員鄧利強在一審後接受紅星新聞採訪時認爲,“這份判決對李建雪而言,是不公平的判決。”

今日(6月11日),二審結果出來後,鄧利強表示:感謝司法機關還李建雪公平。我們也希望,今後在遇到此類案件時,公安機關、檢查機關、法院能夠更多地聽取並尊重醫生的專業意見,讓醫務人員免除後顧之憂,全心全意呵護人民羣衆的健康。

據瞭解,2015年2月,長樂市醫院已與產婦家屬簽訂《民事和解協議書》,作出150萬元的一次性賠償。

有消息稱,李建雪本人在一審結束後通過申請已經恢復醫師執業資格,還在其原單位婦產科作爲一名婦產科醫生從事臨牀工作,目前已聘任主治醫師職稱。對此,李建雪丈夫黃先生表示目前不便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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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tease 本文來源:紅星新聞 責任編輯:陶瑩_NB5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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