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國歌條例》今日刊憲實施 升旗儀式、官方宣誓時要奏唱國歌

海外網6月12日電 由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11日簽署的《國歌條例》,將於今日(12日)正式刊憲實施。

據港媒報道,《國歌條例》中列明侮辱國歌的行爲一經定罪,可被判處3年監禁並罰款5萬元。教育局還將就國歌納入中小學教育發出指引,學生要學唱國歌,學校要教育學生國歌的歷史及精神,以及奏唱國歌的禮儀。

此外,各項官方宣誓儀式包括行政長官、主要官員、司法、行政會議及立法會誓言的宣誓儀式都要奏唱國歌,9類升國旗儀式包括官方舉辦的七一及國慶升旗禮、政府舉辦的重大體育賽事,也屬於奏唱國歌的場合。

林鄭月娥11日根據香港基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簽署經特區立法會通過的《國歌條例》。“我很高興《國歌條例》12日正式刊憲生效,這標誌着特區履行憲制責任,也體現‘一國兩制’的精神。”林鄭月娥當日表示,國歌與國旗、國徽一樣,是國家的象徵和標誌。香港特區作爲國家不可分離的部分,立法維護國歌尊嚴是特區應有之義。

特區政府新聞處當日發佈新聞公告表示,《國歌條例》爲奏唱、保護及推廣國歌訂定條文,以維護國家尊嚴,增強公民國家觀念,以及弘揚愛國精神。《國歌條例》所訂明的罪行只涉及不當使用國歌,或公開、故意、意圖侮辱國歌的行爲。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2017年在內地實施,全國人大常委會其後將國歌法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根據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條規定,凡列於基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

特區立法會於2019年1月和2020年5月分別完成《國歌條例草案》首讀、二讀程序,並於6月4日三讀通過該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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