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適當降低主要股東資質,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迎四方面修訂

爲進一步完善證券公司股權監管,證監會6月12日表示,擬對《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及《關於實施<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規定》進行修訂,即日起公開徵求意見。

對於此次修訂,證監會表示,一是落實新《證券法》的需要,二是落實簡政放權的需要。

整體來看,此次修訂涉及四大方面,涉及修改證券公司主要股東定義、適當降低證券公司主要股東資質要求,以及調整證券公司股權相關審批事項、結合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進一步明確有關監管要求。

具體來看,對於證券公司的股東要求,《管理規定》擬將證券公司主要股東從“持有證券公司25%以上股權的股東或者持有5%以上股權的第一大股東”調整爲“持有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

對於此條修訂的主要考量因素,證監會表示,爲參考國內外金融監管經驗,結合證券公司股權日漸分散的趨勢。

其次,適當降低證券公司主要股東資質要求。取消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的要求;將主要股東淨資產從不低於2億元調整爲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不再要求主要股東具備相匹配的金融業務經驗;不再要求主要股東爲行業龍頭等。

與此同時,《管理規定》禁止證券公司股權相關的“對賭協議”;明確控股股東變更爲持股100%的股東的備案程序;明確單個非金融企業實際控制證券公司股權比例不得超過50%的豁免情形等。

此外,《管理規定》根據新《證券法》,調整證券公司股權相關審批事項,將“證券公司增加註冊資本且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調整、減少註冊資本,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批准”調整爲“證券公司變更主要股東或者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批准”,取消的審批情形調整爲備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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