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證監會修改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 降低主要股東資質要求禁止股權“對賭協議”

⊙記者 徐蔚 ○編輯 朱紹勇

爲落實新證券法,進一步簡政放權,完善證券公司股權監管,提升監管效能,中國證監會日前起草了《關於修改<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的決定》《關於修改<關於實施《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規定>的決定》,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據介紹,《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及其實施規定主要修改以下內容:

一是修改主要股東定義。參考國內外金融監管經驗,結合證券公司股權日漸分散的趨勢,將證券公司主要股東從“持有證券公司25%以上股權的股東或者持有5%以上股權的第一大股東”調整爲“持有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

二是適當降低證券公司主要股東資質要求。取消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的要求;將主要股東淨資產從不低於2億元調整爲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不再要求主要股東具備相匹配的金融業務經驗;不再要求主要股東爲行業龍頭等。

三是根據新證券法,調整證券公司股權相關審批事項。將“證券公司增加註冊資本且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調整、減少註冊資本,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批准”調整爲“證券公司變更主要股東或者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批准”,取消的審批情形調整爲備案事項。

四是結合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進一步明確有關監管要求。包括禁止證券公司股權相關的“對賭協議”;明確控股股東變更爲持股100%的股東的備案程序;明確單個非金融企業實際控制證券公司股權比例不得超過50%的豁免情形等。

五是落實簡政放權,進一步精簡申報材料。包括適當減少股東財務審計報告要求,簡化股東及所控制機構誠信合規記錄證明文件要求等。

證監會表示,公司治理是金融機構監管的重點,股權管理是公司治理的基礎。2019 年7月5日,證監會發布《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以部門規章形式,明確了證券公司股權管理的有關要求,夯實證券公司主體責任,強化內部追責,完善外部追責。2020 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證券法對證券公司股東要求有所調整。爲此,有必要在新證券法框架下,結合境內外金融機構監管實踐,相應調整和完善證券公司股東准入和監管的相關要求。

責任編輯:凌辰 SF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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