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条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请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所确认的“营业外收入”是否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由此可见,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资产是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对于会计按照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确认并不认可,由此产生的差异属于税会时间性差异。

对会计所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所确认的收入,在企业所得税上同样不予确认。

举例:甲公司2017年1月5日支付价款2 000万元购入乙公司30%的股份,准备长期持有,购入时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2 000万元。甲公司取得投资后对乙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时的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3 600(12 000×30%)

贷:银行存款 2 000

营业外收入 1 600

根据以上规定,该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为2000元。对于以上税会差异应当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具体填报: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5行“(四)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纳税人采取权益法核算,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的金额。

根据上述案例,会计上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为3600元,而税务上该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为2000元,故纳税申报表调整减少金额为1600元。

也就是说会计上计入利润总额的营业外收入1600元在税法上并不承认,因而调整减少金额1600元。

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与初始计量的差异在处置股权时作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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