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猪肉注意,海关总署今年已禁止11个国家非洲猪瘟传入
10月15日,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发布防止东帝汶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这是今年继蒙古国、越南、柬埔寨、朝鲜、老挝、斯洛伐克、塞尔维亚、缅甸、菲律宾、韩国之后,海关总署和农业农村部发布的第10个关于非洲猪瘟的公告,2019年这些国家都发生了非洲猪瘟疫情。
关于防止东帝汶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19年第154号
近期,东帝汶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该国境内发生非洲猪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东帝汶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东帝汶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在进境运输工具(如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上,如发现有来自东帝汶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东帝汶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19年10月12日
2019年海关总署关于非洲猪瘟的公告
10月12日,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19年第154号(关于防止东帝汶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9月18日,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19年第149号(关于防止菲律宾、韩国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8月26日,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19年第138号(关于防止缅甸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8月23日,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19年第137号(关于防止塞尔维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8月6日,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19年130号(关于防止斯洛伐克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7月11日,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19年第117号(关于防止老挝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6月12日,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19年第100号(关于防止朝鲜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4月26日,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19年第73号(关于防止柬埔寨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3月6日,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19年第42号(关于防止越南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1月29日,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19年第25号(关于防止蒙古国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相关公告详情可登陆海关总署官网进行查看。
进口猪肉、冰鲜肉等产品优先通关
海关总署新闻发言人、统计分析司司长李魁文10月14日在介绍有关猪肉进口情况时表示,长期以来海关总署一直强化监管、优化服务,保证重要农产品和进口食品安全,服务我国对外开放。
他表示,海关严防疫病疫情传入和不安全食品的进口。禁止任何有疫情国家产品进口,加强口岸查验和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对不合格食品一律不准入境,并公布相关信息。同时,海关坚决打击走私猪肉等肉产品的违法行为。
同时海关也推动贸易便利化、推动扩大开放。我国改革了进口肉类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评审制度,制定了严格的境外肉产品企业在华注册标准,要求对华出口肉产品国家严格按照中方标准对拟输华肉产品企业进行审核,只向中方推荐符合标准和要求的企业。中方通过对被推介企业事前、事中、事后的抽查,验证出口国家和地区。政府对出口企业审核监督的有效性,对能够持续符合中方标准要求的肉产品企业给予注册。在强化出口国企业和官方责任的同时,提高企业注册效率。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
据李魁文介绍,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海关科学动态调整进口肉类的随机抽查比例,对进口猪肉、冰鲜肉等产品优先通关验放,提高口岸通关效率。今年前三季度我国进口猪肉132.6万吨,同比大幅增加43.6%。
此外,为支持国内生猪产业恢复生产,海关正在积极开拓相关进口来源,并开展相关检验检疫工作。海关总署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要求,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洲猪瘟联防联控,并采取最为严格的综合防控措施。进贸通网wang站zhan http://www.imton.top
来源:关务小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