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很多人都有了解,主要限制的人員就是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一些人員!

在公司,以上人員一般都會有簽署相關的競業限制合同,那麼你真的瞭解競業合同嗎?

這個合同究竟約束了你哪些事項?讓我們來看一下

競業限制條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關於競業的限制: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如果,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時,除另有約定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或者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3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3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後,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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