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回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6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17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仅有在股东未履行任何出资义务,且在催告后仍未履行的情形下方可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解除该股东资格;若股东仅为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公司仅可对该股东权利进行合理限制,而不得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及阻碍其享有与已出资份额相对应的股东权利。

武汉律师蓝应政

基本案情

心怡酒店是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50万元,张文、李虎是心怡酒店两股东,张文出资额为45万元,是酒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酒店法定代表人,李虎出资额为5万元,是酒店监事。

2014年6月23日心怡酒店与李龙,以及陈诉、陆维分别签订《心怡三角酒店股东出资协议书》,约定心怡酒店本着打造酒店连锁品牌,发展扩大酒店经营为宗旨,将位于武昌区三角花园王家湾小区二楼整层2400平方米转租打包改建成品牌连锁酒店,前期投资200万元,以2万元为一股进行分股,李龙、陈诉、陆维各投资20万元,各占股10%,股东不得中途退股和转让,如有违约,违约方承担所有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该协议经心怡酒店盖章、张文签字。

协议签订后,李龙向李俊华借款10万元缴付出资,剩余10万元至今没有支付。2015年2月5日心怡酒店因与李龙产生劳动争议,向劳动保障局出具情况说明,其中称酒店全体股东通过决定开除李龙股东。张文、李虎、陈诉、陆维在情况说明的股东签字栏内签字。

现,心怡酒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龙支付所欠投资款10万元。

武汉律师蓝应政

【争议问题】

李龙是否仍为股东,是否需要继续履行出资义务。

裁判结果

仍为股东,需要履行出资义务。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2014年6月26日李龙向李俊华出具10万元借条,同日李俊华向张文出具收到转让费10万元的收条,结合李俊华的起诉状及其在(2016)鄂0106民初1453号案件中的陈述,可以证明李龙以向李俊华借款10万元冲抵酒店转让费10万元的方式,支付出资款10万元,履行了《心怡三角酒店股东出资协议书》约定的部分出资义务。

李龙支付了部分出资款后,即使其约定出资款未全额出资,其股东资格亦不能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解除,故心怡酒店向劳动保障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中称开除李龙股东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不能发生法律效力,李龙以此为由认为出资协议已解除的抗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武汉律师蓝应政

注:文中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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