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 問

憑證賬本到底保存期限不少於15年還是30年?賬本丟失了怎麼處理?

答 復

從2016年1月1日起,新《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規定,憑證賬本等保存期限不少於30年。

會計賬本都沒了怎麼處理?參考一下吧

1、《會計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未按照規定保管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丟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處以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會計法》第四十四條規定:隱匿或故意銷燬依法應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等尚不構成犯罪的,對單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對單位並處5千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於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3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若上述行爲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條規定:“未按規定設置、保管賬冊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4、《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 隱匿或者故意銷燬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慎重提醒會計

應妥善保管會計檔案,切記不要擅自銷燬、隱匿會計資料,對於特殊外在原因導致會計賬簿等丟失、損毀的應及時取得相關證據資料,寫清詳細來龍去脈,爭取相關部門的認可,避免出現罰款補稅、刑事等重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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