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养老保险是一个“新生概念”

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1986年10月,国家首先在国营企业实行退休养老基金。对于新入职的职工,都要签订劳动合同,缴纳退休养老基金。职工本人承担工资总额的3%,用人单位承担15%。

1991年,国家全面实施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这才建立起所谓的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后,伴随着1995年劳动法的实施,国家明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必须参加社会保险。因此,缴纳社保成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义务。

90年代,国家也在实践灵活就业人员自己缴纳保险,让一些失业下岗职工和自谋职业群体社会保险缴费能够做到有效衔接。

2012年7月1日,《军人保险法》实施,当兵入伍也开始缴纳养老保险了。2014年10月,国家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也纳入到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2009年,国家率先推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建立了一种专门针对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2011年国家又针对城镇居民的无业失业人员,采取新农保的方式,建立了一种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2014年,国家统一上述两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这样基本上我们已经实现了所有参保人员的全覆盖。2019年末,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人数为43488万人,包括参保离退休人员12310万人;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高达53266万人,领取待遇人员16032万人。目前,我们国家养老保险覆盖人群已经达到了9.67亿人。

养老保险缴费以前的时间怎么算?

实际上,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前,国有企业固定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需要安置工作的复退军人、上山下乡知青的上山下乡时间可以视同缴费。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视同缴费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视同缴费需要审核职工档案材料,以档案材料为准作为视同缴费的依据。没有职工档案材料的,不能视同缴费。

过去的时候农民没有退休制度,也没有职工档案。作为识别区分城镇人员就业时间以及奖惩记录的依据,职工档案就成了非常重要的材料。一些违法犯罪的职工,工龄是从重新就业开始计算的。

劳动保险制度

很多人看到“劳动保险制度”这个名词,误以为就是社会保险制度,这实际上是错误的。1951年,政务院(未来的国务院)颁布了《劳动保险条例》,要求符合条件的企业参加劳动保险制度,为工人和职员建立起了养老、医疗、生育、工伤、死亡等一系列保险待遇。这是我们退休制度的雏形。劳动保险制度,企业按照工资总额的3%缴纳,不得由职工承担。

不过,1957年国家建立了工人、职员的正式退休制度,明确了没有纳入劳动保险参保范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养老金应当由原用人单位或者国家民政部门通过预算有国家财政承担。劳动保险制度就没有得到进一步的推广。1969年,财政部明确国营企业停止计提劳动保险基金,劳动保险制度就逐渐终止了。

所以,确实也有一些老同志既参加过劳动保险制度,也参加过现在的养老保险制度。真正个人缴纳养老保险,一般是1991年我国实施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后了,之前退休的人员是没有缴纳过养老保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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