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青島市公安交警部門公佈了2020年第5批終生禁駕人員名單,有7人被終生禁駕。這7名駕駛員中,駕齡最短的只有半年,最長的達16年駕齡,還有一人無證。7名駕駛員中有4人因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並構成犯罪被依法判刑並終生禁駕,另3人因交通肇事逃逸構成犯罪被依法判刑並終生禁駕。

據瞭解,終生禁駕是一項嚴厲的行政處罰,意味着駕駛人“終生不得重新考取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能駕駛機動車”。目前全國已經實現了交管信息聯網,一經處罰後,駕駛人信息將錄入全國機動車駕駛員管理系統,被鎖定爲終生禁駕的駕駛人無論在省內還是省外都無法再考取駕駛證。

駕駛人被處以終生禁駕處罰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構成犯罪的,二是飲酒後或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若被終生禁駕後仍開車上路,駕駛員一旦被查處,將按照“無證駕駛”給予罰款和行政拘留15日以內的處罰。

案例一:醉酒駕車肇事逃逸緻兩人死亡

2018年6月5日15時5分,趙某某飲酒後駕駛魯B牌照小型越野客車沿西海岸新區連三島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啤酒城停車場西門彎道處駛入人行道,與行人耿某、高某及道路設施相撞,致車輛、道路設施損壞,耿某、高某當場死亡,事故發生後趙某某棄車逃逸後被抓獲。後經檢測,在趙某某的血樣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爲202mg/100ml,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

趙某某醉酒後駕駛機動車、超速行駛、未確保安全的行爲是造成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且肇事後逃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七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之規定,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其醉酒後發生重大道路事故已構成犯罪,被黃島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同時,青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對趙某某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後逃逸

2019年11月16日6時20分許,徐某駕駛魯B號牌小型普通客車沿西海岸新區灕江西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市民廣場車站路段處,適遇張某某駕駛三輪電動車在其前方由西向東行駛,兩車相撞,致車輛損壞,張某某當場死亡,事故發生後徐某駕車逃離至唐島灣公園名家藝術館停車場處棄車逃逸,後於次日投案自首。

徐某疲勞駕車、觀察不周未確保安全的行爲是造成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且肇事後逃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七十條第一款規定,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其發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逃逸已構成犯罪,被黃島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同時,青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對徐某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曲海青 欒心龍)

編輯:董楠

附:青島市2020年第5批終生禁駕人員信息表

序號 姓名 性別 年齡 駕齡 駕駛證號 準駕車型 禁駕原因 被追究刑事

責任情況

1 趙 華 男 36 9年 370829********2531 B2 醉酒後發生重大道路事故構成犯罪 有期徒刑五年

2 劉興路 男 23 3年 370829********0637 C1 醉酒後發生重大道路事故構成犯罪 有期徒刑七個月

3 徐 超 男 31 半年 370211********1017 C1 發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逃逸構成犯罪 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4 趙大山 男 43 16年 230822********697X B1 醉酒後發生重大道路事故構成犯罪 有期徒刑三年

5 秦勳勳 男 28 3年 370921********1234 C1 發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逃逸構成犯罪 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6 田鵬飛 男 26 無證 230522********0016 無 醉酒後發生重大道路事故構成犯罪 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

7 周 龍 男 31 6年 370211********2055 C1 發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逃逸構成犯罪 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二年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