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印江交警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我相信這是廣大人民羣衆都知道的共識。然而,印江縣新寨鎮一男子卻在醉酒後駕車並引發交通事故,日前被印江縣人民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兩個月。

2020年1月3日,雷某酒後駕駛貴DSXXX0號小型普通客車,從印江縣龍津街道西環橋向印江縣峨嶺街道大雲村方向行駛,20時52分,行駛至松鳳線(松桃-鳳崗)135公里+200米與南環線交叉路口處右轉時,該車左前角與從印江縣一中方向往印江縣峨嶺街道西環橋方向行駛的胡某某駕駛的貴D9XXX5號小型轎車車身左側相撞而肇事,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在查勘現場期間,執勤民警發現雷某身上散發出濃烈的酒味,有涉嫌酒駕的嫌疑,便依法對其進行呼吸式酒精檢測,結果爲每100ml血液當中,酒精含量爲333mg屬於醉酒駕駛。隨後執勤民警便在2020年1月3日22時14分在印江縣民族中醫院採血室提取雷某血樣備檢,經送檢鑑定,雷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爲288.88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涉嫌危險駕駛罪。

天網恢恢,疏而不漏!2020年5月15日經印江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審理後向印江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被告人雷某的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構成危險駕駛罪,被依法判處拘役兩個月。(來源 印江交警)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