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代表:现在,我代表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政协各位委员和其他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20年5月28日上午,在平邑县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平邑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左星宇作工作报告。

让我们一起来听听左星宇检察长的讲述,了解平邑县检察院如何担当作为,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贡献检察力量。

强化办案,更彰显司法关怀

司法实践中,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仍有一定比例被法院判免刑、缓刑,也有些案件随着诉讼程序的进行,认定事实、证据等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羁押必要性审查为保障刑事强制措施依法规范执行、维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防止并减少不当羁押发挥了积极作用。

李某某于2019年4月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逮捕,4月15日移送审查起诉。4月17日,平邑县检察院收到其辩护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启动审查程序。承办检察官审查发现李某某犯罪事实已查清、证据已固定、认罪态度好,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并按照“沂蒙检察+”工作的有关要求,到犯罪嫌疑人家中及所在村委了解到,李某某家庭较为困难,母亲年老多病、孩子年幼都确需人照顾,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符合刑诉法规定的情形, 4月23日,平邑县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变更强制措施后,检察官告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应当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违反的法律后果,并联系办案部门及其居住地村委会协助监管,保证了以后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2019年8月23日,李某某被平邑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该案的办理,不仅维护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缓解了犯罪嫌疑人的家庭困难,也体现了检察机关依法办案,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慎捕慎诉,保障民营企业发展

平邑县检察院在审查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时发现,平邑某机械公司张某某为了公司盈利,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购买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平邑县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其犯罪数额不大,并在税务部门通知自查后主动将抵扣的税款重新全部缴纳完毕,并缴纳了滞纳金,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从宽处理情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关于“严格审查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案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经审查认定案件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防止入罪即诉”的有关要求,平邑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近年来,平邑县检察院高度重视涉企案件,准确把握法律政策适用,2019年起诉影响非公经济发展案件12人,对涉案的民营企业负责人慎捕慎诉,依法不捕不诉11人,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3名民营企业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保住了100多个就业岗位,点对点联系民营企业60家,提供法律咨询200余次,为本县民营企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有效保障了民营企业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

诉前检察建议,消除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隐患

当前网络餐饮业发展迅猛,配餐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行为导致食品安全问题时有发生,直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相关行政机关则存在监管滞后和不到位等问题。

2019年初,平邑县检察院通过调查问卷、实地走访等方式对该县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调研发现,辖区内网络餐饮行业存在经营场所分布乱、市场准入把关不严、餐饮加工程序不规范、食材源头乱等现象,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隐患。

针对这一问题,2月28日,平邑县检察院依托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了检察建议:加强部门联动,形成治理合力;开展一次全县范围内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大检查活动;加大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宣传力度,引导公众树立健康的饮食观念。并公开送达了检察建议书,还就如何加强规范执法等问题与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部门进行了探讨和沟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召开了专题会议进行部署研究,联合公安、城管、通信等部门,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共计检查入网餐饮单位156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45份,下架商户48家,并通过新媒体平台宣传网络餐饮食品方面的法律知识,督促指导网络订餐交易第三方平台建立并执行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资质审查、实名登记等制度。随后对检察建议的落实情况向平邑县检察院进行了书面回复。

本案的成功办理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良好效果。平邑县检察院运用诉前程序精准发力,通过公开送达的方式,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沟通,达成共识,形成工作合力,不仅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而且有效防范网络食品安全风险,确保网络食品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司法救助,助力精准扶贫,传递司法温暖

平邑县检察院立足法律监督职能,不断加大对因案致贫当事人的司法救助工作力度,帮助申请人解决面临的急迫的基本生活困难,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起到了救助弱势群体、促成服判息诉罢访、化解社会风险、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

2019年9月,平邑县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一起司法救助案被救助人许某已经八十岁高龄,是低保贫困残疾人,因儿子儿媳车祸中离世,和孙女相依为命。遂主动上门核实情况,为老人开通了司法救助绿色通道,高效快速办理审查审批等各环节,并将3000元救助金送到老人手中。老人连声道谢:“俺家里只有7块钱了,正愁着过中秋节呢,感谢检察院好心人把救助金给俺送家里来。”

再如肖某司法救助案,肖某于2018年12月被潘某持刀砍伤,构成重伤二级,潘某为精神病人,且没有偿付能力。被害人肖某已是76岁高龄,身体残疾,且为低保户,生活无法自理,因无法获得赔偿,本就贫困的家庭雪上加霜。平邑县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向本院第五检察部移送了案件材料,经审查和实地走访调查核实其家庭困难和身体残疾情况,认为符合救助条件。为切实帮助因案致贫致残的肖某解决实际困难,平邑县检察院又迅速将申请材料逐级上报,经省检察院核实后对其发放了1万元的救助金,缓解了肖某的生活困难。

2019年,平邑县检察院共向33名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发放救助金16万元。其中为5名因案致贫、因案致残的贫困、残疾救助申请人共及时发放6万元国家司法救助金。

平邑县检察院开展的“沂蒙检察+精准扶贫”活动,对因案致贫、因案返贫的困难群众实施司法救助,将党和国家的关怀连同司法温暖及时送到贫困群众手中,对接精准扶贫,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