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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已于201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按照本条例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实施《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内容的行政处罚权。

同时,为了强化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的管理,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已陆续公示了60处电子警察抓拍地点。现再次将60处违法停车抓拍系统具体地点公布,违法停车系统即日起正式投入使用。主要用于抓拍禁停路段违法停车的行为,强化道路交通秩序静态管理。

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

2019年11月7日

附件一:《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停放者使用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允许停放的时段和范围内停放车辆;

(二)按照标示方向在标线内停放车辆,不得压线、跨线或者逆向停放车辆;

(三)因交通管制、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需要车辆立即驶离的,应当按照要求驶离;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附件二:《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停放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百元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指定场所。

附件三:60处抓拍系统具体位置

(来源:荥阳交警大队)

责编:张智|编辑:李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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