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狼disco》配乐使用权要适用荷兰法律?那我可就不了解了
作者:想成为王一博的律师朋友的小律助
先说结论
根据合同内容,许可方ihaksi在机械权利中不允许转售,那么:
宝石老舅对于《野狼disco》与英皇陈伟霆、华为方的转授权都涉嫌侵权;
许可方ihaksi在表演权中约定只能用于非盈利性质演出,那么:
宝石老舅在商演中演唱《野狼disco》并直接播放《more sun》母带的情形也涉嫌侵权。
再说分析
《野狼disco》这首歌在年末的时候实在是太火了,哪儿哪儿都是“心里的发,我想要带你回噶”,于是呐,我们大帅哥陈伟霆也唱了,在春晚上也用了这首歌。
所以突然出现权益纠纷的时候大众对此也是一脸懵逼,直接口吐芬芳。♀
《野狼disco》没有抄袭,这是肯定的,歌曲上线的时候也很明确地写了编曲人是Ihaksi。但是侵权问题就比较复杂了。
一、先说订单
这首beat,也就是荷兰音乐人原创的《more sun》,是放在beatstar上面售卖的,宝石老舅曾经在2019年7月12日花99美金购买过他的unlimited版本。
误解产生的根源可能就在于这个订单!
截图显示的是 Ihaksi 在网站上其他tracks的展示界面,从29刀到5000刀,每个不同的价位对应不同的权利。
宝石老舅在7月份购买的时候选择的是$99价位的unlimited版本,这个价位网站上列明的权利主要是六项:
used for music recording,
distribute up to unlimited copies,
unlimited online audio streams,
unlimited music video,
for profit live performances,
radio broadcasting rights(unlimited stations).
通过上述内容,我觉得需要注意的是以下两点:
1.什么是unlimited?
对比售价$29、售价$49以及售价$99,我大概推测这个令人产生误解的“unlimited”所说的“不限制”,应该是讲的“数量”上的不限制,比如说从“允许1个MV”到“无限量的MV”, 绝对不是“授权范围”上的不限制。
2.什么是 live performances?
Live performances 的含义其实并不同于我们日常所说的现场演出,表演权有舞台表演权和机械表演权的区分,这儿的live performance 应该说的是舞台表演权,这是一首beat,对这首beat的舞台表演应该是用各种乐器重奏一遍,是“活的”现场演出。比如说春晚的舞台,春晚这个表演听上去和原伴奏是不太一样的,并不是用Ihaksi的beat直接播放的,直播画面也显示了这是另外编曲的,所以春晚这场应该是没有侵权问题的。
但是江苏卫视这一场,前奏明显是可以听到Ihaksi的水印的……也就是说在董宝石和陈伟霆的演唱中直接播放了Ihaksi的beat,那就涉嫌侵权了。
二、再说合同
宝石老舅在直播中也展示了自己手上的合同,合同文本对于各项权利的规定更为细致,我上网站去下载了一份Ihaksi 99刀的格式合同,渣翻了一下。
本讨论所涉及的核心部分依次大致翻译和分析如下:
(一)合同第二项——mechanical rights
许可人特此授予被许可人非排他性许可,许可通过以下用途使用母带:在全球范围内,数量不受限制地以录音机唱片,盒式录音带,光盘,数字下载,其他杂项音频和数字录音的形式进行复制、复刻、生产和传播,条件为支付给许可人总计九十九美元($99)。此外,还应允许被许可人为非营利和非商业用途的目的将在互联网上供无限制的免费下载。此许可最多允许无限制(无限制)上传音频流到Spotify,RDIO,Rhapsody,SoundCloud,YouTube等网站。但不允许重新发行或转售。
整个意思大概就是可以用99刀购买无数量限制的复制权,但是不允许重新发行和转售。
所以,老舅GEM对英皇公司陈伟霆的转授权和华为方的转授权都会涉嫌侵权。
(二)合同第三项——performance rights
许可人特此授予被许可人非独家许可,将该母带用于非盈利演出、表演和音乐会。被许可人可以从表演中获取补偿金。
可见,合同明确约定了不允许直接把beat母带用于商业演出(比如,上述举例的江苏卫视跨年),那么宝石老舅在各项商演中演唱《野狼disco》,并且直接用了Ihaksi的beat母带的情况下,宝石老舅显然涉嫌侵权。
而且,约定了被许可人可以从表演中获取补偿金。
三、再说说主观想法
宝石老舅在直播中说了自己也不是很懂,托朋友买了unlimited的beat,主观上也没有不尊重版权的意思。这个可以相信,也可以理解。
但是要说是不是存在对合同的“重大误解”,这个,应该也是不大可能适用的。
四、如果真侵权,如何计算赔偿?
对于侵权赔偿部分,如果是依照国内司法实践中的算法,大体上是这样一个方法排序:
最优先的算法是计算所获利润;
如果所获利润无法计算,则退一步算给被侵权人造成的损失;
如果给被侵权人造成的损失也无法计算,则再退一步,走法定赔偿。
燃鹅,该合同约定适用的是荷兰法律,荷兰法律,荷兰法律……
额,那就dbq……荷兰法律,偶鸭不懂!
附:合同原文,请大神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