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長達十年的受賄歷程中,西安交通大學原黨委常委、副校長張漢榮(副廳級)背靠着高校基建開發的“大樹”,甘願被多家建築公司“圍獵”,人民幣、美元、鑽石均收入囊中。爲掩人耳目、自欺欺人,他還形成了一套“受賄經”——錢少自己收,錢多別人代收,一手收錢,一手退款,收錢多,辦事少,只談人情往來。

2019年11月25日,張漢榮被陝西省寶雞市檢察院指控受賄人民幣1054.5萬元、美元17.5萬元,以及價值4.3萬元的鑽石一顆,違規減免合作方基礎設施配套費共計人民幣3877萬餘元。同年12月17日,寶雞市中級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張漢榮有期徒刑十一年,以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100萬元。張漢榮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2020年6月2日,張漢榮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案塵埃落定,陝西省高級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1%好處費高達600餘萬元

時間撥回13年前。2007年暮秋時節,張漢榮就任西安交大資產經營有限公司副董事長、總裁,自此開啓了他在高校基建項目的11年掌權時代。其間職位數次變動、升遷,但張漢榮始終掌握着學校基建開發工作的大權。

學校的基建項目較多,建築公司都想從張漢榮處分一勺羮。在多家建築公司長時間的“圍獵”下,張漢榮開始在工程承攬、設備採購等方面爲他人或公司謀取利益。最初,他只收一些價值不高的禮品,直到2008年5月,張漢榮收受了第一筆賄賂款——某企業負責人王某以支持安家、減免購房款爲由輸送的13萬元。之後,張漢榮一發不可收拾。

多年來,他受賄的數額隨着企業發展不斷增長,2011年受賄85萬元,2016年受賄185萬元,2017年受賄數額達600萬元。據瞭解,在其收受的上千萬元賄賂款中,個人直接收取的金額約200萬元,餘下的800餘萬元,都是經他人之手收取,其中最大的一筆有600餘萬元。

2016年下半年,某建築公司董事長李某多次請求張漢榮給予關照,承諾事後按照工程造價的1%給付好處。於是,張漢榮在某次會議上就和該公司的上級領導打招呼,表示校方想和該公司多多合作。該公司因此得到上級公司的青睞,取得了價值6.4億餘元的工程項目,張漢榮也拿到了之前約定的1%的好處費600餘萬元。

案發後,張漢榮交代此事時輕描淡寫地說:“包攬多少工程不是我決定的,我只是給個建議。”據調查,2016年12月至2018年1月,李某直接送給張漢榮人民幣5萬元、美元4萬元,還通過特定關係人楊某送給張漢榮人民幣600萬元、美元10萬元。

妻子“導演”收錢劇本

張漢榮的妻子付某是張漢榮受賄的幫手,不僅藉機參與承包項目,還爲收取“好處費”多次“導演”劇本。

2012年下半年,付某多次向張漢榮提出想與朋友何某一起承包某科技園的裝修項目。2013年1月,在該裝修項目中標單位已確定的情況下,張漢榮以“照顧當地領導關係”爲藉口,要求西安交大資產公司總裁助理金某出面協調,將該裝修項目交由何某具體實施。最終,何某以協議承包的方式從原中標單位取得該裝修項目。

爲表達謝意,何某最初以“工程款”名義給付某轉賬185萬元,付某擔心事情敗露,直接把錢退了回去。隨後又提出讓何某以“還款”的形式支付,但最終未施行。直到2016年4月至7月,何某先後分7次將140萬元感謝費交給了付某的哥哥。

據調查,張漢榮對這些情況均知情並默許。在接受訊問時,張漢榮否認這些錢是受賄所得,說是“妻子參與項目合作後的分紅”。

對此,寶雞市檢察院辦案檢察官閆莉表示,付某在項目實施過程中並沒有實際付出,僅僅是讓張漢榮利用職權從他人手中承攬了工程項目,本質上還是利用張漢榮手中的權力,通過特定關係人收下承攬項目的好處費,是典型的權錢交易。

買房賣房過戶都要“薅羊毛”

2008年5月,張漢榮準備在西安買房。這時,他想起了年初多次洽談項目合作的某公司負責人王某。當時,在張漢榮的支持下,西安交大資產公司與該公司先後合作開發了兩個科技園項目。於是他將眼光投向了該公司開發的某小區,暗示王某房價略貴,能否少收一些錢。王某心領神會,以免除部分房款的方式變相送給張漢榮13萬元。

2011年,張漢榮想出售一處房屋,要價300萬元,無人問津。他又請王某幫忙賣房。王某四處奔波卻無人願當“冤大頭”。無奈之下,王某和一個買房者商定,房子按246萬元出售,但是做兩份買賣合同,一份246萬元的買房合同,一份301萬元的賣房合同。張漢榮對此事心知肚明。同年12月,王某將超出實際售房款的60萬元轉入張漢榮的銀行賬戶。

2012年1月,某公司實際控制人張某借給張漢榮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之機,爲張漢榮支付3.5萬元過戶手續費。對此,張漢榮表示,直到案發後才知道要交這麼多過戶手續費,一直以爲只需要幾千元錢。

“對方送我鑽石,只是人情往來”

張漢榮收錢之後又擔心東窗事發,在被人舉報接受調查期間,他翻出舊賬偷偷退還受賄財物。

2016年至2018年,某公司董事長李某直接送給張漢榮人民幣5萬元、美元4萬元,又通過他人再送人民幣600萬元、美元10萬元。2018年10月,張漢榮在組織初核舉報線索期間退回4萬美元。2013年底,他收取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管某20萬元,在2017年中央巡視組專項巡視西安交大期間全額退回……

值得一提的是,某公司負責人袁某爲承攬工程項目,於2010年5月、2011年12月分別送給張漢榮一顆價值人民幣4.3萬元的鑽石和2萬美元。在張漢榮的幫助下,該公司成功中標。這枚鑽石當時已被切割好,張漢榮送給了妻子。2017年3月,張漢榮因擔心事情敗露,在辦公室將2萬美元退給袁某。

對於上述財物,張漢榮認爲對方並未要求他違規辦事,只是“人情往來”,不能算作受賄。“我沒有給學校和國有企業的利益造成損害,我只是違規收受禮金,違紀但不違法。”這是張漢榮在法庭審理中爲自己辯解最多的一句話。

“他們與你結交、送錢,不就是看中你手上的權力嗎?如果你手中無權,還會有人來送嗎?你一邊收錢,一邊說沒有損害國家利益,不構成犯罪。侵犯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難道不是對公利的損害嗎?”面對張漢榮的辯解,檢察官閆莉連發三問。聽完這番話,張漢榮沉默了。

“我一直拿‘不損公利’來自我安慰,爲自己尋找解釋空間和寬恕理由,以減輕自己的罪惡感。”張漢榮反省道,“不損公利,只是給自己穿上了一件皇帝的新裝。”

違規減免合作方

基礎設施配套費3877萬元

自2012年至2018年,張漢榮在擔任西安交大資產公司黨委書記、總裁,西安交大科技園公司董事長等職務期間,未經西安交大經營性資產管理委員會決定,在西安交大科技園公司54.4畝土地開發中,違規減免合作方基礎設施配套費共計3877萬餘元。

根據《西安交大資產經營有限公司重大事項權限及決策程序暫行辦法》規定,大於3000萬元經營性資產處置事宜要由資產管理委員會開會決定。而張漢榮卻一意孤行,違反相關規定,在未提請西安交大經營性資產管理委員會決定的情況下,超越權限範圍處置資產。張漢榮表示,“這不是資產處置,也不屬於重大事項”,他認爲不構成犯罪,是因爲自己並沒有收取對方的好處費,只是錯在沒有按照規範流程來減免費用。

“張漢榮違規決定減免基礎設施配套費3877萬餘元,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爲觸犯了刑法有關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追究刑事責任。”檢察官閆莉認爲,西安交大科技園公司將54.4畝土地轉讓給西安交大資產公司體系內的其他公司作爲合作開發平臺,與其他公司合作開發,當然屬於“資產處置”,應遵守有關規定處置。

此外,該開發項目還牽出了另外一筆受賄款。2018年,該項目在審計中被查出問題,審計組問詢後對答覆不滿。“如果審計的事情弄不完,怕個人的問題暴露。”張漢榮擔心引發對他個人作風的調查,希望能夠把審計問題儘快了結。2018年11月,張漢榮以疏通關係、找專家解決此事爲由,向該項目合作人之一張某索要100萬元。張某按要求將100萬元交給特定關係人楊某,後來不了了之。對此,張漢榮依然認爲此事與他無關,辯解稱“100萬元是爲了解決公家的事,不是個人的事”。

實際上,張漢榮的多次狡辯均未被二審法院採納。2020年6月2日,張漢榮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案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等待他的是12年的監獄生活。

多年追求享受,開高檔車、拿高檔包、穿高檔衣服、用高檔表等等,讓張漢榮迷失在拜金主義中。“迷茫的思想成了混沌的生活,從收受禮品、禮金到最後的收受鑽石、金錢,從開始的被圍獵、被腐蝕,到後來甘願被圍獵、被腐蝕,黨性逐步泯滅、覺悟逐步降低,忘了初心,丟了使命,以至於走上今天的犯罪道路……”案發後,張漢榮寫了一封很長的悔過書,後悔莫及。

檢察官說案

荒唐的自我安慰

陝西省寶雞市檢察院辦案檢察官 閆莉

張漢榮曾是中國上市公司中最年輕的高管,其本人也在地方和行業中具有一定的影響力。正是因爲他的管理能力,他於2007年成爲西安交大資產公司總裁兼黨委書記。通過5年的努力,他讓西安交大產業徹底擺脫財務危機。但是,他的貪慾、個人主義卻促使他肆無忌憚地收取了如此多的賄賂。

專橫霸道的工作作風是導致張漢榮走上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他無視學校的規章制度、政府的正式文件,在項目開發中違反工作程序“先斬後奏”,不經有決定權的部門決定就進行項目開發,依據個人想法和意見,公然違規決策,免收有明文規定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管理費等,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

然而,他認爲這是“工作創新”,不會給學校利益造成損失,只會促進項目順利進行。殊不知,正是他的違規行爲,讓相關規章制度形同虛設;正是他的決定,讓3877萬餘元基礎設施配套資金沒了蹤影,造成重大損失。

在高校腐敗案件中,高智商的犯罪分子作案手法更加隱蔽、多樣化。張漢榮身在高校多年,文化水平高,對法律有自己的理解,卻總想着“鑽空子”。張漢榮案警示我們,領導幹部應該不忘初心、牢記使命,珍惜人民賦予的權力、管好自己手中的權力。如果放任自我意識的膨脹,無論自以爲作案多麼隱蔽、多麼狡猾,最終也逃不過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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