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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溢融通日前發佈公告,2020年6月5日,公司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寧波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4 號)及市場禁入決定書〔2020〕1號 :香溢融通2015年、2016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的行爲,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所述“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的行爲。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香溢融通維權入口

1.對香溢融通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 

2.對邱樟海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 

3.對潘暱琥給予警告,並處以20萬元罰款; 

4.對沈成德給予警告,並處以20萬元罰款; 

5.對劉正線給予警告,並處以15萬元罰款; 

6.對夏衛東給予警告,並處以15萬元罰款; 

7.對林蔚晴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罰款。 

市場禁入決定書的內容是:對邱樟海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對潘暱琥、沈成德採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對劉正線採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經查,香溢融通涉嫌違法的事實有:2015年12月,爲提升考覈利潤和管理層薪酬,時任香溢融通董事、總經理邱樟海決策轉讓香溢融通子公司持有的資管產品收益權。香溢融通2015年虛增利潤總額1.03億元,佔2015年更正前利潤總額的48.76%,虛增淨利潤77,580,324.37元,佔2015年更正前淨利潤的49.96%;2016年虛減利潤總額40,976,005.77元,佔2016年更正前利潤總額的26.54%,虛減淨利潤29,278,006.30元,佔2016年更正前淨利潤的24.97%。

上海申亞律師事務所楊長青律師表示:在2016年3月10日至2019年1月11日期間買入香溢融通,並在2019年1月12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並受到損失的投資者,有索賠資格。參與此活動的投資者在獲得賠償前無需支付任何律師費用,需要支付訴訟費給法院,最終索賠條件與獲賠情況根據法院判決爲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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