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揚子晚報

聚衆鬥毆、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這16人判了!

揚子晚報訊(記者 劉瀏)近日,由海安市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江某等16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衆鬥毆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等罪一案,經過兩次庭審後,在海安市法院通過遠程視頻一審公開宣判。

2011年12月,江某、倪某在海安市看守所被羈押期間相識,二人刑滿釋放後,爲共同獲取非法利益,先後糾集多名刑滿釋放人員和社會閒散人員,以2015年10月份共同向陳某某暴力討債爲標誌,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江某爲組織者、領導者,被告人倪某、計某等10人爲積極參加者,其中被告人倪某某、計某某系骨幹成員,被告人陶某、黃某爲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該組織分層管理,分工負責,嚴格內部規約。不允許吸毒,要求統一行動,聽從指揮;部分組織成員統一在手臂上紋有“不動明王和大黑天”圖案,統一購置作案刀具,安排食宿和出行車輛;給組織成員發放工資或給予好處費,組織成員由於違法行爲導致對方受傷,被告人江某或倪某某出面協調處理。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在被告人江某的組織領導下多次插手經濟糾紛,通過暴力或糾纏滋擾、擺場架勢、噴漆恐嚇等“軟暴力”方式討債、擋債,敲詐勒索,從中攫取非法經濟利益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

同時着力於“打財斷血”、“破網打傘”,及時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公安機關依法對江某、倪某等涉案人員的財產採取查詢、查封、扣押、凍結銀行資金等措施,共查封了相關房產6套、汽車11輛、凍結銀行資金共75萬餘元。

2019年5月29日,海安市檢察院以江某等16人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聚衆鬥毆、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拘禁、開設賭場等罪,依法向海安市法院提起公訴。2019年6月25日,該案在海安市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海安市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陳彥作爲第一公訴人出庭支持公訴,因該案系海安第一例涉黑案件,案情複雜、人數衆多,本次庭審歷時2天,時長達32小時。

2020年5月29日,海安市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量刑情節和社會危害性,依法判處組織、領導者江某有期徒刑十九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倪某、計某等其他組織成員十五年至二年三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或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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